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州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将马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告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
(一)对象及范围。马关县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二)实施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6月30日,共计5个月。实施减征费款为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政策终止后的城镇职工医保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三)减半征收费用核定及退费。减半征收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应缴部分总额的一半核定,对核定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缴。
(四)参保人当期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保费减半征收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保持不变。
二、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缓缴政策
(一)缓缴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参保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城镇职工医保费。
(二)缓缴期限。2020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
(三)缓缴办理。申请缓缴的企业,需提交书面申请、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可通过传真、邮件等“不见面”办理的方式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收取申请材料后,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报同级税务部门。
(四)缓缴期间待遇保障不受影响。企业在缓缴期间,职工医保系统设置为视同缴费状态,除不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外,各项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后,职工医保费统一补缴,医保经办机构补划个人账户,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未补缴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至期
(一)延长缴费期限。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至期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
(二)延长缴费期间待遇保障。在缴费截至期前,缴纳参保费的城乡居民,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缴纳保费前产生的2020年1月1日以来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缴纳保费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马关县医疗保障局
马关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马关县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