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治理餐饮油烟污染,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及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范围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包括餐饮店、烧烤店、早餐(点)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食堂等,须于2020年5月31日前按餐饮规模、经营种类,安装具有国家环保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设备,油烟排放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_2001)。(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单位,未按餐饮规模、经营种类安装具有国家环保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达不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_2001)的,不得投入运营。
三、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所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为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的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清洗和更换维修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维修台账备查。
四、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逾期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五、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城区餐饮服务业单位的油烟污染违法行为都有权监督、举报。
七、本通告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由职能部门实施管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0876—7128228
举报电话: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0876—7122366
特此通告。
附件:餐饮油烟标准规范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餐饮油烟标准规范
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规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基准灶头数 |
≥1,<3 |
≥3,<6 |
≥6 |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
1.67,<5.0 |
≥5.0,<10 |
≥10 |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平方米) |
≥1.1,<3.3 |
≥3.3,<6.6 |
≥6.6 |
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规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2.0 |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
60 |
75 |
85 |
3.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4.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表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5.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