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报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及未在税务机关正常申报纳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局以马市监罚(2020)第30号至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公告作废。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和《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处罚决定即视为送达。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本公告发布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吊销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自行组织清算,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同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