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3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之规定,对以下车辆进行公告,车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月内,仍未到车辆停放地址接受处理的,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对该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6月19日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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