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机动车停放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马关县城区(含逢春大道片区)人行道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交警大队合理规划县城区内停车泊位,并设置明显标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擅自设置、更改、涂抹或撤销停车泊位,以及在停车泊位通道上设置障碍。
二、城区内的机动车应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停车或在人行道上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车辆停放方向与泊位箭头方向要保持一致,严禁压线停放、逆向停放、骑道牙停放、占压人行道和盲道等行为。
三、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妨碍应急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停车摄像取证后,下达《违法停车行为处理通知书》,机动车所有人需在3日内到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受处理。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交由县公安交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处罚。
四、自通告执行之日起,县城区人行道违法停放的车辆(包括非机动车、机动车、货运车辆、大货车、装载机、挖掘机、铲车、拖车、吊车等大型机械车辆设备)未及时驶离或清理的,将由县公安局依法拖离,并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50元—1500元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