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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0/07/09

为切实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9〕146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府办电〔2019〕97号)等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范围

《马关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4—2030年)》确定的马关主城区规划区内(具体范围为:北至县委党校、南至马盈建材市场、东至赌咒河、西至全民健身中心以西约400米距离位置,整个规划区总面积为10.09平方公里。)以及大丫口水库、大龙潭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

各乡(镇、场)按照重点水源保护地、人口高度集中区域的原则,自行确定本辖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起重机、旋挖机、强夯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和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除外)。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鉴定标准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现阶段实施的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马关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全面执行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管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范围内,高排放标准的及未进行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二)在划定控制区范围内各企业、工地等作业场所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高排放禁用区和达标排放的有关规定,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

本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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