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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开展防疫管控工作的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1/02/08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春节期间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依法开展防疫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至2021年3月8日,下列人员进入马关境内应当主动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医学检测观察。

1.从国(境)外自陆路入马人员。严格实施“14+7+4”天隔离观察,入境后立即开展核酸检测,然后集中隔离14天,再继续在入境地实行居家隔离7天,不具备在入境地居家隔离条件的,继续集中隔离,隔离期间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隔离期满再开展第4次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确保全流程闭环管理。

2.从国内高风险地区入马人员。严格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并开展2次核酸检测。

3.从国内中风险地区入马人员。需提供72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证明,不能提供的,开展1次核酸检测,阴性后放行。

4.从国内低风险地区入马人员。持健康通行码“绿码”正常通行,在体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有序流动。属于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持7日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

5.从省外返回马关农村地区的人员。应当持7日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返乡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在返乡第7天和第14天分别做1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出行,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以上各类人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产生费用由个人自理。

二、对故意隐瞒国(境)外旅居史、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或者拒绝接受、擅自脱离医学检测观察的入马返马人员,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1.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各类重点人员,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2.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特此通告!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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