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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马白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乡字第5326251012018058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5/17

作出行政许可单位:马白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亚银  职务:镇长

被许可人:孙喜静(身份证号码:532625********0346)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马鞍山村委会新上寨村小组

许可事项:被许可人孙喜静于2018年8月17日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时获得马白镇人民政府“乡字第5326251012018058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许可内容为:建设单位:孙喜静;建设项目名称:住房;建设位置:马白镇马鞍山村委会新上寨村小组;建筑规模:400㎡。

据群众举报,马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孙喜静农村宅基地及规划许可审批情况进行调查,并于2023年2月23日向马白镇人民政府发出《工作提醒函》,要求马白镇人民政府对“乡字532625102018058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取得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接函后,马白镇人民政府对“乡字532625102018058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出的事实及依据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查,被许可人孙喜静于2012年7月31日向马关县自然资源局(原马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农村农民建房用地手续,并于2012年10月11日获得批准,批准宅基地面积:200㎡;2013年2月孙喜静去世,2018年8月17日孙喜静之子李宗书作为经办人向马白镇人民政府提出孙喜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并附孙喜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补充证明》,马白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7日批准并核发了“乡字5326251012018058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村委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参加统建住房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马白镇人民政府认为:被许可人孙喜静早在2013年2月已经去世,2018年8月17日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不具备申请资格。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马白镇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马白镇人民政府“乡字第5326251012018058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白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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