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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 “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通告

来源: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更新时间:2023/05/31

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严禁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撂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弃耕、荒芜、撂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由原发包单位(村集体)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二、坚决保持土地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方撂荒其承包地,发包方(村民小组)在督促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后仍不履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农户、合作社、企业等采取代耕、代种形式复耕,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坚决落实财政补贴政策

坚决落实“谁种地、补贴谁”的财政补贴政策,对撂荒耕地的承包户,暂停发放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严格按照“谁复耕、谁受益”的原则,利用撂荒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种植者享受粮食生产补贴政策。

四、坚决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

严格控制将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的种植面积。确保有田种粮,有好田种粮,有人种粮、有人管粮,不适合种植稻谷的区域,优先发展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及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五、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坚决制止和纠正一般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非粮化”能恢复种植的,尽快恢复种植粮、棉、油、糖、蔬菜等作物,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新增问题发生,任何单位或个人即日起不得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不得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种植苗木、花卉、草皮、水果、中药材等作物或挖塘养鱼。基本农田只允许种植玉米、稻谷、小麦等粮食作物,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法依规规范土地流转流程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用农用地监管,防止发生耕地“非粮化”,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作物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给予纠正,对情节严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破坏耕地条件的作物和安装违反法律规定的设施。造成耕作条件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各乡(镇、场)、村(社区)、村小组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撂荒耕地的摸排、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及“非农化”行为。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鼓励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坚决遏制基本农田“非粮化”、一般耕地“非农化”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电话:

县自然资源局:0876—7122205

县农业农村科技局:0876—3066586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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