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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号 建议政府提高完善村干部任职期间相关待遇、保险等

来源: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7/09/06

第201号 建议政府提高完善村干部任职期间相关待遇、保险等

建议号:第201号

提案人:苏红茜、陈根明、陈常华

内容:

村委会作为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仅需要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还需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各项工作。

近年来,因村委会需要整理的相关材料越来越多,越来越规范化,并且许多审批事项、相关信息等,都需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村委会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现在基本上形成了全日制坐班制。因我乡镇每周赶街时间是星期天,所以星期天我们也照常坐班开展工作。

工作量繁重,工资待遇低,导致村委会留不驻村干部,仅我村委会6月份换届结束至今,就已经有两名村干部申请辞职。

村委会的工作,不仅需要做好软件材料方面,还需经常下乡、密切联系群众。然而村干部下乡途中或下乡期间,经常会出现交通事故或狗咬伤人事件等,村干部受伤不仅影响村委会工作开展,村干部还要自掏腰包付医药费,严重的打击了村干部的积极性。

在村委会任职,更需要一份为群众办事的信念。很多村干部凭着老百姓对他的信任和自己的这份信念,在村委会一干就是几十年,把整个青春都奉献给了村委会。但是这些村干部的晚年生活却不尽人意,基本生活都不能保障。为确保村委会留住有能力的村干部,确保村干部工作期间人身安全等,建议提高村干部任职期间工资待遇,政府代缴工伤险、养老保险、生育险、失业险等保险。

承办单位:民政局

责任领导:刘兴奎

政府督办领导:段丽

交办日期:2017年3月29日

办理情况:

马关县民政局关于马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201号建议的答复函

苏红茜、陈根明、陈常华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完善村干部任职期间相关待遇、保险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村(社区)干部是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骨干,是团结广大农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带头人,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村(社区)干部待遇问题一直都是县委、县政府领导最关心的问题,近年来我县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改善村干部的待遇:一是随着我县财力的不断好转,在职村委会干部待遇在原领取补贴的基础上逐年得到提高,2014年中共马关县委马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马关县村(社区)和村民(居民)小组干部待遇实行“基础补贴+绩效补贴”考核管理意见》(马发〔2014〕37号)文件,对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进行了考核增资,2015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又出台了《关于提高村(社区)干部基础补贴的通知》(马办发〔2015〕39号),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17年中共马关县委办公室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提高村(社区、生产队)干部、村(居)民小组干部基础补贴的通知》马办发〔2017〕11号,对村(社区、生产队)正职干部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村(社区、生产队)副职干部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文书、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社区代办员、综治专干、武装干事待遇参照副职待遇执行)。村(居)民小组干部〔含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会计,村(社区)“两委”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每人每年增加300元。截至目前,村委会支书、主任达到每月1850元,副支书、副主任、文书、边境武装干事、综治专干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均达到每月1750元,社区党委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已达到2250元,副书记、副主任及其工作人员已达到2150元;二是在提高村干部补贴的前提下,根据《中共马关县委关于深化边疆党建工作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马发〔2014〕3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了村(社区)干部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力度,从村(社区)工作经费中按所缴档次的50%给予新农村养老保险补贴(最高补助500元),并全额代缴医疗保险;三是根据《中共马关县委办公室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全县在职村(社区)干部购买“福利保障”保险的通知》(马办发〔2015〕42号)精神,从2015年7月起,为全县在职的领取财政工资补贴的村(社区)干部(含: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文书、综治专干以及边境村委会武装干事)购买“福利保障”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上述各项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党委、政府对村级干部的关心。

针对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完善村干部任职期间相关待遇、保险的建议”,由于上级没有相关政策依据,也没有给予补助资金,因此暂不能执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向上反映,争取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

感谢你们对提高村干部待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基层政权工作。

马关县民政局

2017年6月8日

联系人:李全波 联系电话:7123945


文章录入:熊朝录

责任编辑:熊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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