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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号 关于给予农村无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户分户的建议

来源: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7/09/05

第97号 关于给予农村无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户分户的建议

建议号:第97号

提案人:杜燕

内容:

农村村民结婚生子分户建房是一件最普通的事,也是一件必须的事,为何现今不给分,且分户须提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农村,户主均为长辈,土地使用证也只有一本,均属长辈所有,一般膝下多儿女,且居住房均在120平米左右。子女结婚生子,住房拥挤或无房居住,需另立户建房。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说需提交双方集体土地使用证方可分户。原本就一房一证,哪来多证?农户又到国土部门提交建房申请,国土部门则说必须有单一的一本户口簿方可申请宅基地建房。这样一来二去,农户经常到村委会吵,叫给他们解决,无形中增加了村委会人员的工作压力。

为解决农村农户分户难问题,让部分人群有房居住,同时也减轻村委会人员的工作压力,故特建议上级相关部门给予解决农户分户难问题。

承办单位:公安局

责任领导:杨智斌

政府督办领导:段建光

交办日期:2017年5月5日

办理情况:

马关县公安局关于对马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9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杜燕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给予农村无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户分户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对于农村村民分户难的问题,在《云南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土地权属证明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因婚姻或其它关系发生解除、变更,成年子女独立生活需要立(分)户的,凭变更后能证明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申报立(分)户登记。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应立为一户。同一住所内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的,不予分户。

关于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有单一的一本户口簿的问题,经国土部门查阅建房用地审批相关规定,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核申请(办理)条件是:用地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包括申请位置不属于基本农田,不属于地质灾害防治区域等情况。在公路两侧建房用地的,需要满足以下距离要求: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一般不少于10米、乡道一般不少于5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申请人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龄已满18周岁以上,且无住房的;(2)国要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3)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与国土部门在政策上并无矛盾之处,群众若需要申请宅基地,需向国土部门提供分家协议及申请宅基地申请,经国土部门审核符合申请宅基地审批手续后,群众可凭以下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分户:1.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宅基地审批手续或乡(镇)、(街道)土管所出具的证明;2.申请书;3.《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或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4.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户籍管理及农村建房用地审批工作。

马关县公安局

2017年8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垠谕 7120799

文章录入:熊朝录

责任编辑:熊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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