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号 关于减化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建议
建议号:第62号
提案人:陈会秦
内容:
响应国家二胎生育政策,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符合再生育年龄的夫妇越来越多。在办理生育证的过程中,需要上传前来办理生育证夫妇的相关资料,在上传资料的同时,由于网络因素和办理证件人员的增多,给办理生育证相关机构人员带来了诸多的压力,办理速度和效力不敬人意。为方便群众和提高办事效力,建议:
1.建议需要办理生育和再生育证的夫妇把所需要提供相关证件、申请后由户籍所在地机构盖章,到与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计生机构为主办理发放生育服务证;
2.由于网络有时不稳定的因素,造成夫妇双方办证机构在接受办理事件的时间上就会有所延误,为提高办事效力,建议减化网络上传办理生育证夫妇双方资料的程序;
3.减少办证机构人员的工作压力。
承办单位:卫计局
责任领导:龙玉祥
政府督办领导:王勇
交办日期:2017年3月29日
办理情况:
马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马关县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2号建议答复函
陈会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化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建议”的案件,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的第一个建议,即需要办理生育证和再生育证的夫妇提供齐全相关材料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办理并发放生育服务证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最新修订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所以,根据《条例》和省、州卫计委的相关文件通知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我县的一、二孩《生育服务证》就由乡(镇、场)人民政府登记办理,并在登记办理《生育服务证》过程中,只需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不一定非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办理生育登记办理;同时,登记办理《生育服务证》时,当事人需交验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经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的婚育情况证明(再婚夫妻离婚的还需提交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还需提交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材料)。三孩《生育服务证》在马关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窗口(马关县马白镇石兴路86号)办理,即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后上报,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给予办理发证,所需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后给予发证;同时,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申请人需提供《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核的婚育情况证明(再婚夫妻离婚的还需提交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还需提交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材料;属病残儿鉴定的,还需提交州级病残儿鉴定通知)。
针对您提的第二、三个建议,即由于网络不稳定的因素造成办理时限上的延误,建议简化网络办理程序,以减少办证人员工作压力的问题,答复如下:
开展网络办证、网络便民服务事项是国务院、党中央统一要求开展的一项便民服务事项,生育服务证网上办理就是其中的一个内容之一,在办理程序、所需提交材料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统一规定。目前,我县的网上便民服务事项刚起步,属初级阶段,在办理程序、内容规范、系统应用等各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以,在初级阶段办理登记生育服务证过程中,卫计部门的原则是以便民服务为主,即哪种办理方式方便、快捷就采取哪种方式办理,也就是说,在某件特殊事项和特定环境下,可以采取手工现场办理生育服务证,而不是一定非得网络办证才认可。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原则,在材料提供齐全的情况下,合理为群众选择办理方式即可。针对您反映的网络不稳定、网速慢等问题,我们已和县委组织部、政务管理局反映,由他们尽快处理解决。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所提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在今后上午工作中,对卫生计生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改进卫生计生服务工作,促进全县卫生计生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马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6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朱洪宁,1808828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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