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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号 关于马关县养路费征收稽查所强行收取养路费收据塑封费的建议

来源:政府办 更新时间:2008/11/04

  提案号 12
  提案人:社会事业组
  内容:
  2008年,马关县养路费征收稽查所在收养路费时,强行收取车主养路费收据塑封费8元,按马关5万辆大小车、摩托车计算,合计收取40万元,这种款项,在养征所的公示栏中没有收费公示,没有收费依据,收取车主的8元塑封费后又不出具任何收据,近40万元的款项是游离于财政之外的资金,没有出具收据,单位怎么做帐,支出支向如何,这种乱收费,又不开票的行为违背了十七大精神,更违反了国家金融法的相关规定,请有关部门查处一下,纠正一下。
  对本案的实施建议: 1、请查处后公开曝光,并将乱收取的费用收归财政或退还车主;
  2、按照相关法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养征所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文明收费,依法收费。
  承办单位:发改局、纠风办
  责任人:刘建云、李全斌
  政府督办领导:陈子品
  交办日期:3月19日
  反馈时间:7月19日
  办理情况:


  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政协马关县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12号提案的答复函


政协马关县委员会社会事业委员会:
  你们在政协马关县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马关县养路费征收稽查所收取养路费单据朔封费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4月22日我局派员对该单位的收费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征收2008年养路费过程中,为了方便广大驾驶对养路费单据的保存,在购置了塑封机和塑封材料并到税务部门领取了“云南省其它服务定额发票”及在收费场所对收费进行公示之后,按照自愿的原则,对部分大车驾驶员提供了塑封服务并以2元/张的标准收费,截至4月22日共收取“塑封费”2000元。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本部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而是自立收费项目收取了“养路费单据朔封费”,他们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收费单位不得无证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我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五项及《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了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多收价款贰仟元(¥:2000.00元)。
  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发展和改革工作。
  此函
  联系人:周国标       电话:7130330(13887669743)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责任编辑:陈鸣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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