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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号 关于落实农村 岁高龄老人补助的建议

来源:政府办 更新时间:2008/11/04

  提案号 24
  提案人:钟正华、杨志坚、李春明、段顺松、杨鸿言、徐开敏、谢兴春
  内容: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省、州出台了一系列的惠民、亲民政策。为弘扬中华民族敬养、尊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做到老有所养;又出台了给予农村80岁以上老人生活补助的养老、敬老政策,并且在各地贯彻落实。我县也按照上级的规定在2007年下半年执行了这一敬老政策。但是提高到了85岁的年龄界线,甚至仁和等部分村寨,就是提高到85岁的年龄界线的高龄老人也没有得到补助,没有享受到党和国家的好政策,又制订了一些限制性的政策。为确保农村80岁高龄老人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使他们能够在晚年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在下步的贯彻落实补助政策中建议:
  对本案的实施建议: 1、规范落实 80 岁农村高龄老人补助标准,做到全县统一,使每个高龄老人得到享受;
  2、对 80 岁高龄党员也应执行补助政策,不能用高龄老人补助取代;
  3、 80 岁以上农村低保户、五保户老人也应进行此项补助;不能用低保户、五保户补助充抵;
  4、对 2007 年在执行高龄补助政策中没得到补助的高龄农村老人应重新调查核实后进行补助。
  承办单位:民政局
  责任人:张朝坤
  政府督办领导:黄顺昌
  交办日期:3月19日
  反馈时间:5月28日
  办理情况:


  马关县民政局关于对政协马关县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24号提案的答复函


钟正华等委员:
  您在政协马关县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落实农村80岁高龄老人补助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尊老、敬老、养老、助老,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文山州关于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07〕91号),县领导高度重视,于2008年3月28日以马政发〔2008〕41号文件下发了《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马关县实施意见》。在《马关县实施意见》中,对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助的标准、范围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对户口在我县且居住在县内的老年人,一是对百岁老人每人每月给予长寿补助100元;二是对无职业、无固定收入的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保健补助50元;三是对无职业、无固定收入的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保健补助30元。关于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我县执行起始时间为2008年4月1日。
  现在,我们就您在下步贯彻落实这一补助政策中提出的四点建议逐一予以说明:建议一提出的“规范落实80岁农村高龄老人补助标准,做到全县统一,使每一个农村高龄老人得到享受”和建议二提出的“对农村80岁高龄党员也应该执行高龄老人补助政策。不能用高龄党员补助取代”,根据《马关县实施意见》,标准是统一的,即80至89岁的每人每月30元,90至99岁的每人每月50元,100岁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补助范围也是明确的,并且不仅仅是针对农村,还包括了城镇,即户口在我县且居住在县内年满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给予高龄保健补助,100周岁以上的给予长寿补助。对高龄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的发放,与80岁高龄党员补助不存在相互取代的问题。
  建议三提出的“80岁以上农村低保户,五保户老人也应该进行高龄老人补助,不能够用低保补助和五保补助冲抵”,这一建议提得非常实在,应该说是居于对老年人的关爱,就我县切实贯彻落实好老年人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而提出的。但是,关于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人长寿补助的发放,上级只是给予政策,所需资金全部由县级财政解决。就我县的现状来看,全县80至99岁老年人达到5000多人,其中已享受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和五保供养的有2000多人;有100岁以上长寿老人5人。仅按未享受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和五保供养的2000多人来测算,每年所需资金105万元。如果再将已享受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和五保供养的2000多人加进去,每年还需增加资金100多万元。限于我县的财力因素,我县参照了文山等其他老大哥县的做法,对符合农村低保、城镇低保或五保供养条件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采取标准从高的办法选择享受其中一种补助,遇特殊情形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另行给予临时困难救济。
  建议四提出的“对2007年在执行高龄补助政策中,没有得到补助的高龄农村老人,应该重新调查核实,进行补助”,关于这一点,上已述及,我县的执行起始时间是2008年4月1日,目前还没有正式发放,正处在申请、核实阶段。至于您提到的“我县也按上级的规定在2007年下半年执行了这一敬老政策”,实际上,是当时在实施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工作中,对85周岁以上的老人给予了适当倾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包括您在内的所有委员的关心、支持和参与,我们相信我县的百岁老人长寿补助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保健补助的落实工作将会逐步改进和完善,力争把老年人优待工作做到更好,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得以维护。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工作。
  此 函
  联系人:杨自丽  电话:7122040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责任编辑:陈鸣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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