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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号 关于把贫困居民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议

来源:政协八届三次会议 更新时间:2010/03/25

  提案号 62
  提案人:刘晓梦、江艳玲、马正跃、张以慧、谢兴春
  内容:养老保险是一项保障民生,关注民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机制。目前,养老保险分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年龄最迟男不得超过50岁,女不得超过45岁,如超龄参保人员就不得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居民承担的费率是按照全省社平的60%起为低限基数,缴纳费率为20%,每年要承担的费用基本都要高于2000元至3000元以上;缴费年限要达到15周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农民每年可交纳100-500元参加养老保险,须交纳15年;如果已经达到男60岁,女55岁的老人如果符合参加条件的子女都参加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每月可以领取55元。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都能保障一部分群众的生活,互为补充。但是就目前有一部分居民领着最低生活保障金,没有土地,没有生存技能,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老人怎么办。想交居民养老保险每年要交2000-3000元以上,没有能力交,承担不起,想交农民的,又交不进去,这部分人主要生活在城镇,老了怎么办,还有一部分征地农民,由于土地被征后,已转成了居民,领起的土地征用费已逐渐花完,这部分人又怎么办?
  对本案的实施建议:
  允许没有固定职业、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居民交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承办单位:社保局
  责任人:梁仕春
  政府督办领导:冯光焰
  交办日期:3月19日
  反馈时间:
  办理情况:

 

马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政协马关县第八届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62号提案的答复函

刘晓梦委员:
   您在政协马关县第八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把贫困居民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第三条规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从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明确的具体范围、对象和条件,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前提条件首先是农村居民,而提案中建议将城镇贫困居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符合政策规定。所以不能将城镇贫困居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衷心感谢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以后继续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工作。
  此  函
  联系人:黄洪强
  电 话:7122038

 

马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责任编辑:李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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