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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号 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建议

来源:政协八届三次会议 更新时间:2010/03/25

  提案号 72
  提案人:龙云尧、杨传武、倪早林、贺茂荣、韦堂能、钱允玲、王光荣
  内容:根据我国的国情,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一再强调移风易俗,要求火葬,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规定,其目的就是避免死人跟活人争地,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这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
  但是价目前的情况来看,火化者大部分是子女在工作单位的才进行火化,但火化后还是按照一般的风俗进行土葬,很少埋在公墓地,也就是说只强调火化而不落实是否“争地”,根本没有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反而多了一道手续和费用。
  对本案的实施建议:
  1、现在公墓的价格是外面土葬价格的几倍,而土葬面积又是公墓的几倍,建议公墓的基地价格定位要合理,不能太高;
  2、严格执行殡葬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火化后又进行土葬的,一定要严肃查处。
  承办单位:民政局
  责任人:李全斌
  政府督办领导:张基武
  交办日期:3月19日
  反馈时间:
  办理情况:

马关县民政局关于对政协马关县第八届三次
会议第7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函

龙云尧、杨传武、倪早林、贺茂荣、韦堂能、钱允玲、王光荣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各位委员提出的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只注重火化不注重因土葬行成的死人与活人“争地”的问题的答复:
  殡葬改革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而是需要逐步推进。按照《马关县殡葬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本县辖区内的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驻军、马白四个社区及十三个乡(镇)政府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为重点火化区,区内所有人员死亡之后实行火化,交通便利,机动车辆可以当日往返县殡仪馆的村寨为火化区,区内的居民死亡之后应当实行火化。交通不便的村寨为一般火化区,区内居民死亡之后提倡实行火化。骨灰可以在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灵堂寄存。
  目前,我县有一个太阳山经营性骨灰公墓,已安葬骨灰盒286个,农村公益性公墓900余个,供公墓所在地村民使用。根据规定,我县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稳步推进殡葬改革,对领取财政工资的人员死亡之后不进行火化的,按照相关政策不予发放相关费用,违反规定为亲属办理丧事的,按照《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民政定期、定量救济家庭、退职老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社会困难户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火化费减免50%,进入经营性公墓,墓穴占用费减免40%,一般火化区内村寨人员死亡火化之后并按规定安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以上的各项措施的实施,目的就是解决死人与活人“争地”问题,从实施情况来看,效果还是明显的。
  二、各位委员提出的现在公墓的价格是外面土葬价格的几倍,而土葬面积又是公墓的几倍,建设公墓的墓地价格定位要合理,不能太高的建议答复:
  太阳山经营性骨灰公墓收费是严格按照县发改部门核定价格收取,费用是按墓穴档次收费,各丧属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购买。由于二级公路建设需要,太阳山公墓已经批准搬迁到县城老孝坡,新的公墓正在建设中,建成后将能为全县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专为本村村民提供丧都安葬使用,并已纳入村规民约管理,按照规定只能收取土地成本费用。
  三、关于严格执法,对火化后还要进行土葬的,一定要严肃查处的问题。自县殡葬执法队成立以来,一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由于太阳山公墓正在搬迁建设中,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也处于刚起步阶段,从目前来看,全部入公墓安葬还实现不了,因此,根据实际,一般火化区居民死亡后火化的,只要书面保证承诺骨灰盒领出后按要求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公墓或者尚未规划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方进行深埋2M以下,不留坟堡、墓碑高度不超过1M的就可以领出骨灰盒安葬。如不按规定安葬的,一经群众举报发现,查实一起平毁一起。
  非常感谢各位委员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坚信有你们的支持,通过各级相关部门的努力,殡葬改革工作一定能取得更大成效,希望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改进工作。
  此  函
  联系人及电话:贺艳敏(0876—7122040)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李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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