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21〕4号)第八条规定,马关芸溪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下信息进行公开:
一、公司概况:
公司性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企业规模:年供水能力600万立方米。
经营范围:自来水的生产与供应;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批准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壹佰壹拾玖万捌仟元整
办公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石兴路83号
营业场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石兴路83号
相关服务信息:供水销售、供水管道安装、供水管道维修
公司董事长:孙久云
二、服务信息
1.供水销售价格:执行文件“马发改发【2017】191号”
生活用水:一阶每月15方以内(含15方)2.3元/方;二阶每月15至20方以内(含20方)3.5元/方;三节每月20方以上6.9元/方。
营业用水:2.8元/方
特殊行业用水:3.5元/方
2.供水报装申报程序:
在微信公众号或到营业厅提交相关资料
安装供水管道及供水设施、通水
3.供水服务范围:海子边社区、塘子边社区、兴隆社区、板子街社区。
供水缴费:在微信公众号“马关供水”上缴费或到收费营业厅缴费。
维修服务:拨打维修电话0876-7122379保修或到营业厅保修
城区供水主管维修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支管维修不超过1个工作日。
网点设置:收费营业厅地址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石兴路83号
服务标准:
持证上岗、用语规范、举止端庄,抄表准确、查表到位、
服务承诺:
(1)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水价标准收取水费,做到持证上岗、用语规范、举止端庄,抄表准确、查表到位。
(2)严格执行水处理工艺规程,加强水质检测、监测,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并按规定公示水质检测结果。
(3)办理用水申请,从用户申请至通水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不包含外线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用户内部工程施工及气密性试验等时长)。
(4)居民用户水表报修4小时内修复完毕;工商业用户水表报修8小时内修复完毕。
(5)城市供水主干管网出漏,市区30分钟到达现场处置;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6)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计划内原因停止供水时,提前24小时发布公告。
(7)公司用户中心统一受理用户来电、来访、微信平台留言等各渠道反馈的咨询、报修及投诉业务,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2小时内做出答复,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8)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0876-7122379,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便民措施:业务办理“互联网+”。提供微信、服务,实现用户“零”跑路。供水抢修全天候。配备全天候供水抢修队伍,一般故障及时处理,计划性停水提前告知。
计划类停水信息及恢复供水信息:计划停水24小时内微信公众号通知,大面积停水通过电视台和微信公众号通知。
5.抄表计划信息:
县城划分为9个抄表片区1至8片区为手工抄表片区,安排8名抄表人员分为4个小组进行抄表;9片区为远传水表片区无需抄表员上门抄表。
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质信息:我公司委托县水质检测中心每月对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进行一次化验,每年委托省级水质检测中心对出厂水进行106项水质全分析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6.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1)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
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维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建设或抢修。
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修建的各类设施、堆放的物品等,供水企业应当在施工前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对危及交通、房屋和其他财产的紧急供水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因工程建设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维修费用,造成的水量损失,按照管径额定流量计算。
(4)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实际安装的计量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含计量水表)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用水侧的管道及设施归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企业管理。
(5)计量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用户对计量水表有异议申请校验的,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校验,用户预交校验费。校验合格的,不退还校验费;校验不合格的,对上月水量多退少补,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校验费。
(6)消防供水设施应当专用,除灭火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公共消火栓。
公安消防部门因灭火救援启用公共消火栓后,应当将启用消火栓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按季度通知城市供水企业。
(7)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偷盗、损坏供水设施;
(二)利用公共供水管网直接为压力容器注水;
(三)非城市供水企业人员动用公共供水设施;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对供水压力有影响的取水设备。
(8)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挖沙、开沟取土、爆破、堆放重物;
(二)种植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深根系植物;
(三)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有毒物质;
(四)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修建化粪池、污水池(井)、垃圾堆放站(池)。
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划定。
7.咨询电话、报修电话:0876-7122379
监督投诉电话:08767-7127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