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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整治城区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整治城区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作说明。
  一、 必要性
  近年来,国土资源、城乡住建、马白镇等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占地建设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县城区范围内私下买卖土地,擅自占地乱建、抢建、滥建房屋或未取得建设证件擅自加层扩建、改建等违规建设行为还相当突出,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土地、建设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县城区建设规划。为有效遏制县城区非法买卖土地及违法占地建筑多发势头,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县城建设,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城区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占地建筑行为。
  二、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三、 主要内容
  共分整治对象、整治内容、相关部门责任、举报奖励等几部分。
  首先,《通告》明确了整治对象;
  其次,《通告》明确了对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行为如何处罚;
  第三,《通告》明确了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单位在整治工作中的责任;
  第四,《通告》明确了党员、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行为,不得违法违规办理手续,对违反规定的如何处理;
  第五,《通告》明确了阻碍和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如何处理和举报奖励措施;
  最后,《通告》明确了对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法用地建设行为不自行纠正的,执法主体为国土、规划等执法部门。


  附件2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整治
城区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县城区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打击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清理整治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买卖土地。凡在马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占用土地。凡在马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严禁未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擅自动工建设。违法抢建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严格土地转让审批。对违反建设规划的用地、行政划拨未利用的闲置土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但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土地,不予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五、违法行为自行整改。违法违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整改,对责令限期拆除而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严禁供水、供电等部门向违法违章建筑提供水、电等服务,并对私自搭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对参与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村(社区)党员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严厉打击各种抗法行为。对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阻挠、围攻、滋事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鼓励公民举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的应积极举报,对第一时间举报且经调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县国土资源局(0876---713063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6---7121686)。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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