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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县城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发放广告行为的通告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11/10

  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文山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现对《关于县城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发放广告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作说明。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乱刻画乱张贴乱涂写小广告行为具有随意性强、流动性大、难以根除的特点,不仅直接影响市容面貌,甚至容易成为其他深层次违法犯罪行为的源头。为营造文明整洁的城市环境,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消除乱刻画乱张贴乱涂写小广告对市容市貌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马关县实际,研究制定了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三)《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四)《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三、起草经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建城市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全县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素质和整体形象,加快文明县城建设。2015年10月,马关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县城各街道进行专题调研,初步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明确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初步起草《关于县城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发放广告行为的通告》。《通告》于11月10日基本形成,并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于12月14日召集县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领导以及法律专家进行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15年12月15日提交县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讨论完结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修改完善并定稿。


  附件2

关于县城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乱发放广告行为的通告

  为营造文明整洁的县城环境,进一步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效治理城区乱刻画、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发放小广告损害市容市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马关县城区管理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树木、电杆、建筑物、构筑物、地面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涂写、刻画广告信息及发放各种宣传品。
  二、单位及个人如需要发布内容真实、合法、健康向上的零星招贴小广告,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查同意后,可张贴于城区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并确保其整洁美观。县城区公共广告信息栏设置的具体位置:安平广场、骏城花园、文化花园、体育场、启慧园(马关一中大门前)、东菊花园、松江花园、烈士墓旁。
  三、对违规张贴、张挂、涂写、刻画广告信息以及发放各种宣传品的,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行为人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四、对张贴、涂写、刻画、发放各种制售假证、购枪支迷药、诈骗等违法广告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刻画、乱张贴、乱张挂、乱涂写和乱发放小广告行为,都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检举;内容涉及制售假证、购枪支迷药、诈骗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县公安局举报。
  七、对举报乱刻画、乱张贴、乱张挂、乱涂写和乱发放小广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现金100元;当场抓获乱刻画、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发放小广告行为人,并向县公安局或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查处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现金300元;向县公安局提供乱刻画、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发放小广告内容涉及制售假证、购枪支迷药、诈骗行为人的窝藏点、居住地等信息,由县公安局据此依法查处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现金500元。举报电话:县公安局,电话:110;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0876-7122366。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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