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便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到2015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56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1.8%,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逐步加深,养老问题、老年人就医问题日益凸显。目前,我省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而且分属两个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不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的需求。为积极应对老龄化,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迫切需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我省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医养合作机制的主体有哪些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务?
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机制中,开展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涉老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的养老机构主要是指依照《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定期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中医药等服务,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同时,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自身的服务能力和特色优势,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
三、如何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一是设置标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只要达到基本标准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开设医务室或护理站为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慢性病的治疗等基础医疗服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在达到相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情况下,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
二是政策支持。为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同时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等方面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养老机构中取得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自愿申请、合理配置、方便参保人就医的原则,经医保经办管理部门审核,可开通相应的支付类别,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主要由哪类机构提供?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分别是什么?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纳入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免费向辖区居住满半年的65岁及以上居民提供,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
每年一次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 1.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了解老年人基本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与吸烟、饮酒、饮食、体育锻炼等生活方式,以及既往所患疾病、目前慢性疾病常见症状与治疗情况等。2.每年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包括一般体格检查与辅助检查。3.告知本人或其家属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针对性健康指导,对发现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4.告知下次体检时间。
五、在健康养老服务中,通过哪些途径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
一是支持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配置中药房及煎药设备,开展融合中医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二是通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完善覆盖城乡的中医服务网络。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服务,并与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加强转诊与合作。三是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探索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四是应用好中医“治未病”理念,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宣传普及中医养生、保健、康复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六、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给予哪些政策支持?
(一)对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的政策支持。
一是规划。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属于放宽社会办医的服务领域,在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为社会力量兴办相关机构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 二是准入。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云南省老年病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三是服务能力提升。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四是其他支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102号)等相关规定,在土地利用、建设、运营等环节,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
一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功能,创新养老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承包、一院两制、“互联网+”等模式,支持社会资本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产品,促进养老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二是加大政策支持。通过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养老机构准入门槛,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建设补助、当地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土地供应、税费优惠、金融扶持等政策,境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对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按照服务项目分别给予医疗、养老方面政策支持。
七、在医养结合中,哪些医疗卫生机构需要补短板?
一类是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等机构。在多数地区,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科学规划布局,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等机构建设;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鼓励部分公立医院根据需要向康复、老年病、临终关怀等专科医院发展。另一类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城市公立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机构,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建设,完善向基层倾斜的人事、薪酬、绩效考核等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八、“十三五”期间,医养结合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实施意见》提出:到2017年,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6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5%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
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省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建成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二级以上医院为支撑的服务网络,加大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机构养老床位的30%以上,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