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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马关县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11/10

  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文山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现对《马关县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作说明。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按照省、州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相关文件要求及部署,马关县对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了收缴。然而,马关作为原战区,加之我县民爆物品用量大,遗留、流散在民间的枪支、弹药、民爆物品难以彻底收缴。特别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非法改装并销售改装射钉枪,而部分群众对改装射钉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买卖、使用改装射钉枪。如不及时清理收缴,必然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较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云南省2014年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起草本《通告》。
  二、起草经过
  为确保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工作取得实效,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缉枪治爆、收缴改装射钉枪等工作作出批示。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及时组织治安、法制等部门于2014年2月起草了《通告》,并于3月份先后召集相关单位就《通告》进行了研究和讨论,最终修改确定了该《通告》,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有关问题说明
  该《通告》共7项,分别对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改装射钉枪的严禁事项及收缴事宜进行了规定。
 

附件2

马关县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
刀具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以及改装射钉枪,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及配件、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及配件、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及配件;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三、严禁将射钉枪改装为杀伤性武器;严禁非法持有、买卖、使用改装射钉枪;严格实行销售射钉枪实名登记制度并建立供销台帐。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改装射钉枪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六、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或0876-7128120;举报信件邮寄地址:马关县运动场16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邮政编码6637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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