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为加快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近期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逢春大道片区近期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城镇建设秩序,有效遏制非法占地建筑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利益,解决村组集体经济后续发展问题,草拟了《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起草经过
2013年7月,马关县人民政府针对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近期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建筑和征地拆迁安置的具体情况分别出台了马政发〔2013〕88号、89号文件,该文件从纲领上明确了征地拆迁安置对象及范围,但在实施过程中不便操作,结合征地拆迁工作实际,草拟了《细则》。
本《细则》经书面征求相关部门修改意见并完善后,最终形成了本《细则》的送审稿。
本《细则》已经2014年9月18日县政府十六届第2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四)《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建筑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发〔2013〕88号
(五)《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马政发〔2013〕89号
四、有关问题说明
《细则》共二十五条。《细则》对我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行了界定,对安置的范围及对象,安置条件及办法,申请及审批程序,拆迁补偿及补助标准,安置类别及方式进行了明确。
附件2
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为保障逢春大道片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建筑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发〔2013〕88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马政发〔2013〕89号)等规定,结合马关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
(一)拆迁持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的个人和单位(集体)。
(二)被征地的村小组集体。
(三)县城四个社区成家分户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征地户。
(四)自《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建筑清理整治的通告》发布之日(2013年7月3日)前,在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的城区唯一居住房的拆迁户。
第二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户按照“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原则进行有偿安置。
第二章 安置条件及办法
第三条 有证拆迁户,与原宅基地面积及土地权属性质为依据进行安置,每宗地为100平方米,如拆迁户原宅基地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安置;超过100平方米不足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安置;超过150平方米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安置;超过200平方米的一律按照200平方米安置。若拆迁户申请安置面积超过原宅基地面积部分,由拆迁户按土地成本价补给有关部门;若拆迁户原宅基地面积超过封顶安置面积(200平方米)部分,由有关部门按原宅基地评估价补给拆迁户。
原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的按国有出让性质安置;原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拨或集体性质的按国有划拨性质安置。
第四条 积极配合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征地的村小组集体,可申请在县城近期规划区内(由政府指定区域)按土地成本价一次性有偿取得3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第五条 县城区四个社区成家分户无住房的征地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在规划集中安置区内按土地成本价有偿取得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国有划拨)。
(一)逢春大道片区主动配合并已征地的农户。
(二)户籍性质属于农业人口或农转城人口,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为准。
(三)在2013年7月3日前已分户无住房的被征地农户,以分户协议、户口证明和房管所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
(四)在2013年7月3日前已结婚分户无住房的被征地农户,以结婚证和房管所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
(五)房管所提供的房产产权证明中属于共有人的或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盖住房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符合安置条件。
第六条 县城区四个社区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征地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在规划集中安置区内按土地成本价有偿取得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国有划拨)。
(一)逢春大道片区主动配合并已征地的农户。
(二)户籍性质属于农业人口或农转城人口,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为准。
(三)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家庭现有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以本户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和村委会(社区)、派出所提供的人口信息为准。
(四)实有房产建筑面积(含未办证部分)÷家庭现有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以县住建局、国土局现场测量建筑面积和村委会(社区)、派出所提供的人口信息为准。
(五)村委会(社区)、派出所提供的人口信息不一致或者对信息有异议的,以马白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际调查为准。
第七条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的非法占地建筑,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后自行拆除的,属城区唯一居住房(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材料和房管所、村社提供的依据为准),且户籍是县城四个社区或在2013年7月3日前迁入县城四个社区的居民户,可在规划集中安置区内申请按土地成本价有偿取得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国有划拨)。
第八条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的非法占地建筑,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后自行拆除的,属城区唯一居住房(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材料和房管所、村社提供的依据为准),且户籍在县城四个社区以外或2013年7月3日后迁入县城四个社区的居民户,可在规划集中安置区内申请按土地成本价有偿取得75平方米的宅基地(国有划拨)。
第九条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日期间在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的非法占地建筑,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后自行拆除的,属城区唯一居住房(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材料和房管所、村社提供的依据为准),不分户籍,可在规划集中安置区内申请按土地成本价的2倍有偿取得75平方米的宅基地(国有划拨)。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户,在实施细则出台前,土地被征收并领取征地相关补偿费用的,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交《马关县被征地农户地基安置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在本细则实施后,被征地的农户自土地被征收并领取征地相关补偿费用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交《马关县被征地农户地基安置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
凡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被拆迁户,在实施细则出台前,已自行拆除非法占地建筑,经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确认的,自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交《马关县被拆迁户地基安置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在本细则实施后,自行拆除非法占地建筑,经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确认的,自签订《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自行拆除非法建筑补助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交《马关县被拆迁户地基安置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
户籍不在县城四个社区的拆迁户,由本人向违法建筑物所在村(社区)提交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
第十一条 审核实行二级审核制,首先由村委会或社区对申请人安置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和资料报马白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建局联合审定。
第十二条 经二级审核后通过的人员名单须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小组和村(社区)公示15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员名单,由马白镇人民政府进行汇总,经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建局审批核定后办理相关费用手续。
第四章 拆迁补偿及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有证拆迁户的补偿标准按照房屋评估价全额补偿。
第十五条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的非法占地建筑,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后按有关行政程序要求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评估价的7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日期间在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的违法占地建筑,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后按有关行政程序要求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评估价的50%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2013年7月4日以后在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建盖的非法占地建筑,将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
第五章 安置类别及方式
第十八条 集中安置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马关县城规划区内确定的安置区统一安置。
第十九条 集中安置区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类宗地。
(一)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拆迁户安置在第一类宗地。
(二)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集体安置在第一类宗地。
(三)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征地户安置在第二类宗地。
(四)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拆迁户安置在第三类宗地。
(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拆迁户安置在第四类宗地。
(六)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拆迁户安置在第五类宗地。
具体安置方式由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马白镇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的非法占地建筑,在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立案后离婚和分户的,所有配套政策只能按一户配套。
第二十一条 逢春大道片区已安置的拆迁户和征地户不再安置。
第六章 拆迁户临时过渡安置及补助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有证和2008年12月31日以前建盖的城区唯一居住房的拆迁户,自签订自行拆除确定书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按以下标准核算6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拆迁户自行解决过渡安置问题。具体标准为:(一)每户人口2人(含2人)以下的拆迁户,每户每月补助400元;(二)拆迁户超过2人的,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补助200元。
第二十三条 2013年7月3日以前非法占地建盖的并且属于城区唯一居住房的拆迁户,自签订自行拆除确定书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一次性按每户临时过渡安置费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拆迁户自行解决过渡安置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