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
工伤,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为因工伤残和患职业病的以及这两种原因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制度,它包括与之相关的职业康复和事故、职业病的预防。
二、哪些单位必须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本区域内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建设施工企业以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本项目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应如何进行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四、建设施工企业参保登记及项目延期应如何办理?
在开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有效期为一次性缴清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至建设施工合同竣工时间,如工程未能按时竣工,应当在工程合同规定期限15日前提交延期申请,并提供发包单位或住建部门同意延期的相关资料,工伤保险有效期方可顺延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
五、工伤保险如何计算缴费?费率如何?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建设施工企业难以核算职工工资的以工程项目工程税前总造价的20%,乘以五类行业费率缴纳。由单位或施工企业缴费,个人不缴费。
文山州职工工伤保险目前执行八类行业费率:0.3%; 0.5% ;0.8%; 1% ;1.2%; 1.5% ;1.8%; 2% ,八个档次根据行业类型购买,每年实行浮动费率调整。
六、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如何办理?
事故报案(24小时以内)—→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在30日内,本人、家属在1年内向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医疗(协议医院,特殊情况在非协议医院急救需向社保局备案)—→ 工伤康复(康复协议医院)—→劳动能力鉴定(医疗终结后向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劳鉴委>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费缴纳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七、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职业病范围可查阅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确诊的;
9.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10.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11.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认定为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八、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当怎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离开原用人单位后无职业病接触史,现无用人单位且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应当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九、在哪种情形下职工发生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十、举证责任由谁负责承担?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人社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十一、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当地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十二、参保工伤职工医疗期间能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州劳鉴委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待遇如下:
项目 |
计发基数及标准 |
支付方式 |
医疗费 |
协议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 |
基金支付 |
康复费 |
协议康复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康复费 |
辅助器具费 |
经州劳鉴委确认需安装辅助器具的,发生符合支付标准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30元/人/天 |
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可异地就医,公共交通费凭据报销;食宿标准:昆明及省会城市180元/天,文山及地级市130元/天 |
工资福利 |
停工留薪期间,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 |
护理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 |
单位负责 |
十三、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州劳鉴委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州劳鉴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十四、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十五、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有哪些一次性待遇?
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一至十级伤残):
伤残等级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
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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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2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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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2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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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2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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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18个月 |
15个月社平工资 |
33个月社平工资 |
六级 |
16个月 |
13个月社平工资 |
29个月社平工资 |
七级 |
13个月 |
8个月社平工资 |
22个月社平工资 |
八级 |
11个月 |
6个月社平工资 |
18个月社平工资 |
九级 |
9个月 |
3个月社平工资 |
13个月社平工资 |
十级 |
7个月 |
2个月社平工资 |
7个月社平工资 |
十六、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定期获得哪些长期待遇?
项目 |
计发基数 |
计发标准 |
支付方式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一级 |
90% |
基金按月支付 |
二级 |
85% |
三级 |
80% |
四级 |
75% |
五级 |
70% |
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支付 |
六级 |
60% |
生活护理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完全不能自理 |
50% |
基金按月支付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部分不能自理 |
30% |
十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八、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见表十五。
十九、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见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一至十级伤残)。
二十、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名称 |
补助标准 |
支付渠道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
工伤保险基金 |
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再支付40个月基本工资 |
生前工资渠道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 |
以工亡职工工资为基数计算,配偶40%,其他亲属30%,属孤寡或孤儿的再增加10%,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工亡职工供养范围条件的亲属 |
二十一、职工因工下落不明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十二、所在企业破产了,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怎么办?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将应由本企业向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也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
二十三、职工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有哪些待遇?
1.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可持协议医疗机构或居住地协议医疗机构检诊意见和就医资料等,向州劳鉴委申请工伤复发确认,需门诊治疗的,每次工伤复发确认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日,每次门诊开药不得超过1周用量,上次所开药量按医嘱未使用完前不得重复开药;需住院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相关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基金中支付;工伤复发确认存在依赖的,治疗期限可适当延长,每年确认一次。
2.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果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需经州劳鉴委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规定享受新定的、相应的伤残待遇。
二十四、职工工伤复发不予享受待遇以及需先行垫付费用的情形?
1.已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已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所需费用自行负担。
2.职工工伤复发检查产生的有关费用(含伤病急危重工伤职工先行治疗的费用)和鉴定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先行垫付,被确认为工伤复发的,其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
二十五、什么情况下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二十六、什么是职工本人工资?
答: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十七、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少缴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依照《社保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由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而造成的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十八、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证明,用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人社部门会责令退还,并且会按照骗取金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一旦构成犯罪,就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1.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