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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8/23

一、目的

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

二、参保范围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到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经办管理

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承办,实行州级统筹。全州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五、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财政供养单位缴费比例为1%,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2%。

六、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以下待遇。

(一)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

1.企业(非财政供养人员)生育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以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2.财政供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期间,不享受生活津贴,工资由用人单位计发。

3.职工或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休假天数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158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满7个月流产按照正常产假休假。

(5)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6)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7)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

(8)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9)经县(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国家和省对产假天数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天数。

(二)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或计划生育医疗费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负”的原则,实行包干使用。其标准为:

(1)顺产20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2500元。

(3)剖宫产4500元。

(4)产前检查500元。

(5)生育营养补助包干费500元;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500元。

(6)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7)妊娠7个月及以上流产(含人工流产)3000元。

(8)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9)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10)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11)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12)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2.因生育引起的以下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并发症包括: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3.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

4.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的,按照《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

七、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需向所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育类

1.发票原件。(注:原件已在医保报销的,提供发票复印件及医保结算清单,享受差额。复印件应由收取发票原件的单位加盖公章)

2.病情证明原件,剖腹产还需剖宫产手术记录、难产提供分娩记录,加盖医院公章。 3.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6.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7.配偶未就业男职工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签名并按手印的《未就业承诺书》。(社保局领取)

(二)计划生育手术类

1.发票原件。

2.流产除病情证明外,还需要手术前显示怀孕的医学验证检查报告(B超单),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3.其他计生手术需要病情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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