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马政发〔2018〕109号),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71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22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9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356元,省、州、县三级财政补助134元)。
从2018年城镇居民与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普通门诊(含急诊):村卫生室:报销比例70%;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60%;
二级医疗机构(县级医院):报销比例25%;
三级医疗机构(州级以上医院):不得报销普通门诊,全自费。年度个人门诊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
二、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90%;
二级医疗机构(县级医院): 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80%;
三级医疗机构(州级医院):起付标准800元,报销比例60%。
在省级和省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不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40%,住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
在州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不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0%。
在州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不符合转诊转院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8%。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按起付标准执行,不累计计算。
四、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五、参保的孕产妇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和定额支付。
支付标准为:(1)顺产:三级医疗机构及以上2000元,二级、一级医疗机构1500元;(2)剖宫产:三级医疗机构及以上30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00元,一级医疗机构1800元。
危急孕产妇(产科大出血、妊娠期高血压病〔妊高症〕、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住院救治报销补偿:不分医疗机构级别,不设起付线,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80%报销补偿。
六、大病报销政策倾斜
(一)大病限额
一般农户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年度报销限额为20万。
(二)一般人群报销比例
等级 |
分段支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1 |
0<自付累计≤6000 |
不支付 |
2 |
6000<自付累计≤10000 |
50% |
3 |
10000<自付累计≤30000 |
55% |
4 |
30000<自付累计≤50000 |
65% |
5 |
50000<自付累计 |
70% |
七、报销需要提供的材料
门诊、住院、大病保险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医疗保险本。
符合转诊转院的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医疗保险本、医院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在医院直接结算,患者只需付自付部分。
省外就医的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医疗保险本、出院开具的单据,到马白镇社保中心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