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一)到医院救治对象。到医院救治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因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户(含农转城);
2.按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家庭总收入扣减医疗自付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为4200元);
3.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后个人自付的费用高于3000元。
(二)长期在家服药对象。长期在家服药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因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户(含农转城);
2.按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为4200元);
3.因病长期服药半年以上;
4.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同一患者在年度内,只能被认定为其中一种救助对象。
以下情形不在救助范围: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因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且有赔付的;酗酒、打架斗殴、吸毒和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救助标准
(一)农村特困人员年度内因病产生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二)农村贫困家庭年度内因病产生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医疗临时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三)长期在家服药的,每人每年给予4000元的医疗临时救助。
三、申请救助流程
(一)符合救助标准中第一条、第二条的,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社区)入户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在乡(镇)、村委会(社区)和村小组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结束后,报县农村贫困家庭医疗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符合救助标准第三条的,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并在乡(镇)、村委会(社区)和村小组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结束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村委会(社区)填写初审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村贫困家庭医疗临时救助领导小组审批。
(三)农村贫困家庭医疗临时救助领导小组每季度审批一次,审批后报脱贫攻坚指挥部备案,再由县医保局在7日内按名单拨付救助资金到对象所在乡(镇),乡(镇)在7日内将救助资金兑现到被救助对象手中。
附件:1.马关县医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马关县医疗临时救助人均纯收入调查测算表
3.___乡(镇)拟享受医疗临时救助人员名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