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有效保护和传承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效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条件
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学风;
(二)完整熟练掌握某项目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艺,并具有传承能力;
(三)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
(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师承脉络清晰,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的从业经历。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申报步骤: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步骤:
(一)经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同意后,由个人向所在乡(镇、场)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所在乡(镇、场)审核同意后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请人属县直属单位或社会团体的,经县直属单位或社会团体同意、推荐,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报材料
申请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五、义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所在乡(镇、场)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积极地传授技艺,培养新人;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代表性传承人在民间开展传统文化活动时,需向所在乡(镇、场)报告,组织重大活动时需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如遭遇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传承的重大事件,代表性传承人应及时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执行;
(七)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汇报传承情况。
六、资金补助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考评,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财政每年每人安排1000元传承补助经费,专项用于代表性传承人的“授徒、传艺、交流”等特定用途。
马政办规〔2020〕1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