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切实加大县城逢春大道片区项目建设管理力度,确保各项目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办法适用范围
县城逢春大道片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项目建设。整个用地南北长约6公里,东西宽约0.7公里,总用地面积约为4.3平方公里。
三、禁止下列影响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3、转让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及各项用地技术指标。
5、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
6、擅自改变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四、逢春大道市政项目(市政道路、雨污管、电力管、通信管、天燃气管、给水管、消防管等)成品保护
1、建设工地搭接逢春大道路口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方可搭接;并由施工单位缴纳市政路面地下管网项目损坏保证金,临时搭接口按开口宽度缴纳10000元/米保证金,待施工结束后经验收无设施损坏后退还保证金,如有损坏负责维修、恢复原状。
2、在施工过程中应保障公路边沟排水畅通,若造成公路边沟堵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清通边沟。
3、因工程建设需要开挖公路和市政道路的,按4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保证金,待开挖恢复完善至垫层后退还,并按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面层恢复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修复。
4、建设工地在搭接口人行道19米范围内,必须用C25砼(厚25cm)浇筑、养护7天后运输车辆才能通行或采用2cm厚铁板铺设后通过,如砼破损须重新浇灌后方可通行,如不采取保护措施或超出防护设施范围运输的每次扣除5000元的保证金作为修复费。
马政发〔2013〕96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