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政办发〔2022〕148号)要求,结合马关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救助范围对象分类。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现行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按照类分别实施医疗救助。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
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救助对象认定
四类困难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门进行认定后享受相应待遇,原则上认定之前90天(含)内认定后产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在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2.在提出申请前90天(含)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保目范围内医疗总费用达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以上的;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4倍(含)家庭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收入2倍(含)的。
四、救助标准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年度内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自付负担仍然重,影响基本生活、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由本人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标准参照以下规定执行: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包括认定前90天内)累计达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1年为25666元)1(不含)—2倍(含)的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累计达到2—5倍(含)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救助;累计达到5倍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不超过7万元。倾斜救助政策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资金筹集管理。从2022年7月1日起,医疗救助资金由州级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县财政局于2022年12月20日前将上级下达历年累计结余医疗救助资金(含2022年县级财政应配套补助资金50万元)拨入县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确保2022年12月31日前将全县结余医疗救助资金全部上划到州级财政专户。从2023年起,县级财政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初预算,并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于当年6月25日前划拨到州级财政专户。
(二)加强部门协同。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工会做好相对困难职工、深度困难职工的认定;乡村振兴部门做好返贫致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和监测管理,每月5日前将上月动态管理救助对象信息推送给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救助对象信息管理和政策参数维护,工作形成合力,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救助对象各项待遇标准落到实处。
(三)严格救助申请程序。各乡(镇、场)、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省、州政策规定,经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社区)、乡镇调查核实,由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总工会等部门依申请实施分类认定,对符合救助的城乡居民申请资料由各乡镇社保中心收集、城镇职工申请资料由各单位收集,并于每月10日前将符合申请救助对象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发票原件、结算单、病情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交县医疗保障局。上一年度符合申请救助的人员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25号以前收集上报结束,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没有救助需求,不予再受理。联系人:陈桂芳,联系电话,7122493。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救助政策和运用政策,确保符合救助对象应助尽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马政办发〔2022〕166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