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4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劳动力跨省务工,提高低收入家庭工资性收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劳动力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跨省务工交通补助,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劳动力凭务工相关证明每年只能享受1次交通补助。
(二)申报时限
原则上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审批、兑现工作,2023年9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补助条件的当月可提出申请,最迟不超过2024年2月底。
(三)申报所需资料
1.申请审批表(附件1);
2.转移就业及收入证明(附件2)、劳动合同(协议)、当年连续3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单、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等原件任何1项均可;
3.申请人身份证及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由务工人员提出申请(本人不在家的可委托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挂联人员等代为申请),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村委会(社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组织审批→县人社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同步公示10天(附件3、附件3-1),公示无异议→各乡(镇)兑现资金→各乡(镇)将资金兑现情况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五)工作职责
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统筹做好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劳动力跨省务工交通补助信息审核、公示、资金兑现、兑现资料存档等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劳动力跨省务工交通补助工作业务指导、审核把关、县级公示等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全县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名单,配合县人社局做好业务指导工作,配合县财政局做好资金筹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划拨及监督管理使用等工作。
村委会(社区)、驻村工作队:负责做好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劳动力跨省务工交通补助政策宣传,对申请跨省务工交通补助人员基本信息、务工情况进行审核。
(六)惩戒措施
对伪造信息套取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劳动力跨省务工交通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未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将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2023年8月2日)起执行,2023年12月31日终止。
(八)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0876-7122389、7122215。
马政办发〔2023〕109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2023年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劳动力跨省务工交通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