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3942—2017)《文山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马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马关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应急预案》等规定,并结合马关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马关县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特种设备目录》以外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马关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市场监管局局长、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监察委、工信商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总工会、消防大队、交警大队、融媒体中心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下设专家技术咨询组(专家技术咨询组名单见附件4)。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问题,统一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2.2.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相关信息,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中的上传下达和沟通协调,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组织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及时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信息或公告,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场监管局: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工信商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通信网络协调工作,协调电信运营商做好事故现场的信号覆盖,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公安局: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秩序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
民政局:负责事故中受害人员临时生活救助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局: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及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参与、协调大型游乐设施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道路、水路运输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及事故调查工作。
卫生健康局:组织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应急局: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融媒体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总工会:组织、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消防大队: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监察委: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援单位、人员渎职、失职等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义务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2.4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由县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及军、警牵头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次生事故评估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生态环境、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县融媒体中心牵头组织,县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专家技术咨询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事故调查分级原则,组织相关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及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有效证明及处理建议。
2.3组织体系框架
详见附件2。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3.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橙色):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黄色):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3.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蓝色):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注:3.1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3.2.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2.2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迅速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2.3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风险预警分析及评估报告。
3.3预防预警行动
3.3.1接警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详见附件2)。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3.3.2处警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事故分类分别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州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县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4.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州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必须确保24小时畅通。
3.4.3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的组成可由特种设备监管、消防救援、危险化学品处置、环境安全监测等专家组成。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应及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应及时启动县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进行报告事故情况,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服从、参与、配合”的原则接受州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其他辅助工作。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Ⅲ级):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州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州人民政府进行报告事故情况,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服从、参与、配合”的原则接受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其他辅助工作。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Ⅱ级):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核实事故情况,负责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州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州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服从、参与、配合”的原则接受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其他辅助工作。
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Ⅰ级):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州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州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并接受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调遣和部署。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2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州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应急信息系统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网,满足信息传输需要。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值班制度,确保信息及时接收(各成员单位联系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见附件1)。
4.3.2信息报送和处理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涉及到现场处置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格按照以下要求上报信息。
报告内容。1.首报。获知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主动核实编报书面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采取的措施等基本内容。2.续报。密切跟进事态进展,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加大续报工作力度,包括事故处理措施、处置工作进展情况。3.终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终报,包括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内容。
报告时限。1.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各部门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1小时内报告。2.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相关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3.县委办值班室、县政府办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明确要求书面反馈的,不得超过2小时。4.接到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批示后,应迅速传达并认真抓好落实,贯彻落实的书面情况在24小时内反馈。
报告程序。1.各乡(镇)各部门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为县委办值班室、县政府办值班室。2.各乡(镇)报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报送,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在2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全部核实清楚事故情况的,应报告已掌握的情况,不得以核实情况为由迟报。3.县级相关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必须先向县委办值班室、县政府办值班室报告。
4.4应急处置
4.4.1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人员按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要求开展自救、互救,将次生灾害降至最低限度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4.2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5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装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动员有关人员和调用有关物资、装备、器材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7信息发布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融媒体中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马关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8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并通报相关部门。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人员安抚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2捐赠管理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后果评估及事故调查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专门调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及上级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各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对处置工作予以评估。具体为: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州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4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和报批
事故调查组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可以结束。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向事故调查组提出追加调查的要求。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送资料包括: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复的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并附事故调查相关资料。
5.5事故责任追究
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通信运营部门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树立防范意识,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6.3技术保障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并制订事故处置安全技术规范。
6.4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监督检查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7.3奖励与惩罚
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积极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
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程序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问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8.1.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8.1.3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8.1.4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8.1.5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8.1.6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8.1.7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8.1.8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8.1.9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安全附件。
8.2相关事故
8.2.1范围
以下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其涉及特种设备,应当将其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
(2)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
(3)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
(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翻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
(5)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翻、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
(6)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7)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
(8)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
(9)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8.2.2特殊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过现场初步判断,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4预案层级
本预案纳入马关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马政办发〔2017〕2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马关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2.马关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
3.马关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响应程序
4.马关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技术咨询组名单
5.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附件1
序号 |
成员单位 |
负责人 |
职务 |
座 机 |
手 机 |
1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何建道 |
主任 |
7122032 |
13769614676 |
2 |
应急局 |
杨卫 |
局长 |
7120901 |
18987606418 |
3 |
市场监管局 |
莫健东 |
局长 |
7121758 |
13887658988 |
4 |
公安局 |
左光敏 |
副局长 |
7122458 |
15987557999 |
5 |
交警队 |
徐天俊 |
大队长 |
7462527 |
13577669577 |
6 |
人社局 |
卢伟高 |
局长 |
7122038 |
13887668232 |
7 |
财政局 |
田孟梅 |
局长 |
7128189 |
13887548599 |
8 |
县委宣传部 |
王应光 |
副部长 |
7122018 |
15126861773 |
9 |
工业商务局 |
杨朝亮 |
局长 |
7122058 |
13987067780 |
10 |
卫生健康局 |
龙玉祥 |
局长 |
7126519 |
18987620976 |
11 |
交通运输局 |
谢欢庆 |
局长 |
7122661 |
13887668858 |
12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朱开生 |
局长 |
7121686 |
18908767961 |
13 |
州生态环境局 马关分局 |
胡榜惠 |
局长 |
7122066 |
13887679278 |
14 |
民政局 |
郭洪澍 |
局长 |
7122040 |
18087653966 |
15 |
消防大队 |
赵凡 |
大队长 |
3059118 |
13908768119 |
16 |
总工会 |
张宏斌 |
副主席 |
7122006 |
17787658599 |
17 |
文山马关供电局 |
高中秧 |
总经理 |
7125399 |
13577677099 |
备注 |
各成员单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若有变动,请及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更新。 |
马关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附件2
马关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报告电话:
0876—7122826(兼传真)
附件3
马关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响应程序
附件4
马关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技术咨询组名单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电话 |
备注 |
1 |
高启岗 |
马关县市场监管局 |
副局长 |
18987624580 |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与处置 |
2 |
张 瑞 |
马关县市场监管局 |
股 长 |
18008764421 |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与处置 |
3 |
赵天源 |
马关县应急管理局 |
副局长 |
18087677567 |
危险化学品救援与处置 |
4 |
杨友乔 |
马关县应急管理局 |
股 长 |
13320461691 |
危险化学品救援与处置 |
5 |
高志聪 |
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 |
副局长 |
15394998746 |
有毒有害气体监测 |
6 |
朱洪良 |
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 |
站 长 |
15126891362 |
有毒有害气体监测 |
7 |
赵 凡 |
马关县消防大队 |
大队长 |
13928768119 |
火灾爆炸事故救援 |
8 |
宋兴福 |
马关县消防大队 |
副教导员 |
15108802780 |
火灾爆炸事故救援 |
9 |
宁 刚 |
马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副局长 |
13688737900 |
灾害房屋安全评估 |
10 |
陈 东 |
马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股 长 |
13887849477 |
灾害房屋安全评估 |
备注:各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更新。
附件5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电梯事故
(一)电梯困人事故
1.电梯困人时,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本单位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并对轿厢内乘客进行安抚与警告,告知他们救援人员即将移动轿厢,乘客不得乱动。
2.救援时应首先确定电梯轿厢所在楼层,用三角钥匙打开厅门,确定轿厢是否在开门区内,如果轿厢在开门区内,即可用手扳开轿厢门放出乘客。若轿厢未在开门区内,则立即按以下步骤继续进行。
3.救援人员立即到达机房,切断电梯主电源,防止电梯意外启动,并通过机房对讲机告知轿厢内人员,电梯将进行紧急操作,轿厢即将移动,乘客不得乱动。
4.进行紧急操作步骤如下:
救援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且具备相应操作技能,并认真核对事故电梯的救援操作方法(通常张贴在电梯机房墙壁上),严格遵守操作流程开展救援。
常见电梯手动盘车救援操作方法:
(1)救援操作应有2人以上,分主手和副手,必须完全读懂钢丝绳楼层标识图。在断电的情况下开展操作。
(2)由副手用力盘住电机末端的盘车手轮;
(3)再由主手用松闸扳手手动松开电梯刹车,手动松闸时禁止用力过猛;
(4)刹车松开后由副手用手感觉盘车方向,若电梯未冲顶或蹲底。向用力较小的方向盘至平层位置,电梯冲顶时必须向下盘车至平层位置。蹲底时,必须向上盘车至平层位置;
(5)盘车时应注意钢丝绳上的楼层标志。轿厢盘到平层位置后,必须由主手先松开并取出松闸板手后,副手方可松开盘车手轮。
5.紧急操作完成后,再到电梯所在楼层用三角钥匙打开电梯厅轿门,让轿内人员依次走出电梯,此预案完成后,根据电梯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或维修。
(二)发生地震、火灾导致电梯事故
1.发生地震或火灾时,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到达基站。如基站外呼梯盒上有“地震”及“消防开关”,必须立即按下,此时电梯会立即运行至设定楼层,“一般为基站”并自动开门放人,若无“地震”及“消防开关”,直接实行本预案第3条;
2.在电梯到达基站开门后。应劝告乘客迅速有序走出轿厢。在确认轿厢无人后,立即切断电梯主电源;
3.若无“地震”及“消防开关”而轿厢内有人时,应通知乘客就近停车并迅速走出轿厢,再切断主电源。
(三)电梯人员伤亡事故
1.电梯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在场人员应立即保护并封闭事故现场,尽力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拨打“120”、“110”;
2.在场人员应立即向电梯管理人员报告,并报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3.电梯管理人员及维护保养单位人员到达现场后:
(1)必须抢救受伤人员
(2)必须保护事故现场
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安全事故
起重安全事故是指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人,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1.发生起重设备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关闭电源,防止造成二次事故;
2.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抢救时应佩戴安全帽等必要的防护工具;
3.由专业单位对设备进行排危或修理。
三、锅炉事故
(一)按锅炉设备的损坏程度,锅炉事故可分为以下三类:
1.爆炸事故。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在使用中或压力试验时,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增到外界大气压力而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这种事故是锅炉事故中最严重的,破坏性也最大。因为在锅炉发生爆炸的一瞬间,具有一定压力和相应温度的汽水混合物几乎全部冲出炉外,在汽水混合物冲击的作用下,能够将锅炉抛出地面,飞出几十米甚至数百米之远,同时由于气的冲击波,也能摧毁和震坏建设物,造成严重的破坏和伤亡。
2.严重损坏事故。它是指锅炉在使用时,由于受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或锅炉燃烧室发生爆炸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
这类事故造成的损失虽然没有爆炸事故严重,但是已经使锅炉受压元件或其他重要部位遭到破坏而被迫停炉进行大修。这时对某些要求连续供汽的部门往往带来很大的损失,造成停产减产,有时也会给操作人员带来伤害。所以,这类破坏性事故也应尽量避免。
3.一般事故。损失程度不严重,不需停炉检修或短暂停炉就可修好的事故。常见的如水冲击、锅炉辅机、附件、火床炉炉排的缺损或失灵等。
爆炸事故与严重损坏事故虽然都可能有某一受压元件破裂,但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某一瞬间使炉内压力突然降至外界大气压。
严重损坏事故与一般事故最主要的区别是受压元件或其他部位是否受到破坏,是否必须大修。如有时炉膛发生轻微烟气爆炸,并未造成破坏,也不必停炉大修,就可以作为一般事故。
(二)锅炉事故现场紧急处理方法
1.锅炉发生事故时,司炉人员要“稳”、“准”、“快”,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判断事故的原因和处理事故的方法要准确。处理时要敏捷,要迅速消灭事故,或制止事故扩大。同时要立即报告领导及有关人员。如发生严重事故以上的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司炉人员一时查不清事故原因时,应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妥善处理之前,不得擅离岗位。
3.事故后,锅炉管理人员应将发生事故的部位、时间、经过及处理方法等情况详细记录在锅炉设备档案中,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紧急停炉:
(1)锅炉汽压超过允许工作压力,虽然采取减弱通风、停止给燃料、加强给水等措施,压力仍继续上升时;
(2)当水位表已看不见水位,虽经放水,仍看不到水位时;
(3)锅炉水位已升至最高水位以上(满水),虽然放水,仍看不到水位出现时;
(4)所有的给水设备全部失效时;
(5)所有的水位表全部失效时;
(6)所有的压力表全部失效时;
(7)所有的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8)所有的排污阀全部失效时;
(9)锅炉部件损坏,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
(10)炉墙发生裂缝而有倒塌危险或炉架横梁烧红时;
(11)因其他事件威胁锅炉房或锅炉设备安全时。
由于事故发生时,各种情况的性质不同,紧急停炉的方式也不同。有时需要很快熄灭,有的则需要很快地冷却锅水。因而处理中不得错误操作,以免扩大事故。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报告领导或有关人员,然后决定停炉时间,再停止锅炉运行:
(1)铆缝、铆钉泄漏时;
(2)炉管、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过热器管损坏泄漏时;
(3)燃烧室内与烟气接触的锅筒、集箱和管子上的绝热保温层脱落时;
(4)锅炉严重结焦而难于维持正常运行时;
(5)锅炉给水、炉水及蒸汽品质严重低于标准,经努力调整,无法恢复正常时。
锅炉超压的处理
(1)迅速减弱燃烧,手动开启安全阀或放气阀。
(2)加大给水,同时在下汽包加强排污(此时应注意保持锅炉正常水位),以降低锅水温度,从而降低锅炉汽包压力。
(3)如安全阀失灵或压力表损坏,应紧急停炉,待安全阀和压力表都修好后再升压运行。
(4)锅炉发生超压而危及安全运行时,应采取降压措施,但严禁降压速度过快。
(5)锅炉严重超压消除后,要停炉对锅炉进行内、外部检验,要消除因超压造成的变形、渗漏等,并检修不合格的安全附件。
锅炉缺水的处理
当锅炉水位表见不到水位时,首先用冲洗水位表的方法判断缺水还是满水。如果判断为缺水,对于水位表的水连管低于最高火界的锅炉,应立即紧急停炉,降低炉膛温度,关闭主汽阀和给水阀。对于水容量较大,并且水连管高于锅炉最高火界的锅妒。可用“放水”法判断缺水严重程度,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通过“叫水”,判断缺水不严重时,可以继续向锅炉给水,恢复正常水位后,可启动燃烧设备逐渐升温、升压投入运行。
通过“放水”,判断严重缺水时,必须紧急停炉,严禁盲目向锅炉给水。决不允许有侥幸心理,企图掩盖造成锅炉缺水的责任而盲目给水。这种错误的做法往往酿成大祸,扩大事故,甚至造成锅炉爆炸而炉毁人亡。
“放水”的方法是:
(1)开启水位表的放水旋塞。
(2)关闭汽旋塞。
(3)关闭水旋塞。
(4)关闭放水旋塞。
(5)然后开启水旋塞,看是否有水从水连管冲出。如有水冲出,则是轻微缺水;如无水位出现,证明是严重缺水。
“放水”过程可反复几次但不得拖延太久,以免扩大事故。
“放水”操作的原理是:当开启放水旋塞后,再关闭气、水连管与水位表之间的旋塞时,使水位表与大汽相通,水位表中的压力为零。这时再关闭放水旋塞,开启水连管与水位表之间的水旋塞,因锅筒的压力高于水位表内压力,如果锅筒水位正处于水连管附近时水将被汽流带入水位表中,这说明缺水程度还不严重。如果“放水”后水位表中始终不见水位,则认为缺水较严重。
锅炉满水的处理
(1)冲洗水位表,检查是否有假水位,确定是轻微满水还是严重满水。
(2)如果是轻微满水,应减弱燃烧,将给水自动调节器改为手动,部分或全部关闭给水阀门,减少或停止给水,打开省煤器再循环管阀门或旁通烟道。必要时可开启排污阀。放出少量锅水,同时开启蒸汽管道和过热器上的疏水阀门,加速疏水,待水位降到正常水位线后,再恢复正常运行。
(3)如果是严重满水,应做紧急停炉处理,停止给水,迅速放水,加速疏水,待水位恢复正常,管道、阀门等经检查可以使用,在查清原因并消除后,可恢复运行。
锅炉爆管的处理
(1)炉管破裂泄漏不严重且能保持水位,事故不至扩大时,可以短时间降低负荷维持运行,待备用炉启动后再停炉。
(2)炉管破裂不能保持水位时,应紧急停炉,但引风机不应停止,还应继续给锅炉上水,降低管壁温度,使事故不再扩大。
(3)如因锅炉缺水,管壁过热而爆管时,应紧急停炉,且严禁向锅炉给水,这时应尽快撤出炉内余火,降低炉膛温度,减少锅炉过热的程度。
(4)如有几台锅炉并列供汽,应将事故锅炉的主蒸汽管与蒸汽母管隔断。
锅炉受热面变形的处理
(1)受热面变形不严重时,可以待备用炉启动后检修,或带“病”运行。
(2)如变形严重,炉胆向火侧已明显凸出变形,明显过烧变形,则应立即停炉,以免事故扩大。
四、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及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一)泄漏事故
泄漏事故发生后,如果泄漏的介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应立即疏散周围群众和人员至上风侧的安全地点,并拨打119、120报警。现场抢险人员必须佩带风面盔、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空气呼吸器等进行呼吸防护,进入现场关闭所有通气阀门或采取堵漏,并将救出人员抬至通风空气新鲜处进行现场救护,中毒严重的应立即送往附近医院。
(二)爆炸事故
1.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并拨打110、119、120报警电话,如果爆炸后泄漏的介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可能发生二次爆炸燃烧,应立即启动化学危险品预案和消防预案;
2.设置隔离带,疏散人员;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险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进入现场,关闭阀门,进行堵漏,清除火源。
(三)燃气管道泄漏事故应急处理
1.正确判断事故发生管道位置,迅速派人现场确认,确认后立即报告;
2.现场人员用最快方法,切断泄漏管段上下游阀门,放空管段天然气;
3.泄漏点天然气扩散区进行警戒,疏散周围居民和群众;
4.严格控制一切可燃物可能发生的火源,避免发生着火爆炸和蔓延扩大;
5.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和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消防部门加强控制事态变化,并用雾状水稀释天然气;
6.业主单位立即组织专业抢险队伍,按制定的抢险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