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我县尾矿库事故,规范尾矿库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建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预警预防、分级响应、快速反应、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和《云南省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文山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尾矿库事故的应对工作。
(1)启动IV级响应的较大事故(响应分级标准见4.2.1);
(2)县级政府部门处理的一般事故;
(3)省、州政府认为应由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处置的事故;
(五)工作原则
尾矿库事故主要有尾矿坝垮坝、淹溺、泄漏等类别,一旦有人员受害,一般都具有毁灭性和灾难性,对土地、植被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污染。应急救援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各尽其责,分级管理、密切配合,全力组织、多方救援的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事故应急救援必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救援人员安全,在确保事故不扩大的前提下组织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
(2)统一指挥,各尽其责。尾矿库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县(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救援。县政府应急指挥部成员到达现场后,所有参加救援的人员,服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关部门人员必须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密切配合。较大事故的现场施救,由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必要时由州政府直接组织指挥。州级安全生产监管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主动协调,密切配合。
(4)全力组织,多方救援。发生尾矿库事故,经确认有人员遇险遇难,须全力组织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应采用一切先进、高效的救援设备搜救遇险遇难人员,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预防与预警
(一)尾矿库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价,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尾矿库档案,并将有关材料根据尾矿库的等别,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针对尾矿库事故与洪涝灾害密切相关的特点,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加强对汛期尾矿库的管理,加大对尾矿坝的监测监控与预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对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处理。
(二)信息监控与报告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尾矿库管理制度的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全县尾矿库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隐患整改情况。
(2)掌握本辖区内的尾矿库分布状况,建立辖区内尾矿库数据库,发现较大隐患及时上报州应急管理局。
(3)建立全县尾矿库基本情况、较大危险源、较大事故隐患、较大灾害事故、现场处置措施、专家组等数据库。
(4)应急管理局及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全县尾矿库重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和信息处理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5)尾矿库企业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较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应经常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预警预防行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尾矿库可能存在的危害性、预防知识和紧急避险知识进行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告知尾矿库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群众;雨季前应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雨季期间加强对尾矿库的日常检查,同时与气象部门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掌握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发生时,通过预先确定的报警方法,第一时间告知事故可能涉及的群众。
县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可能导致尾矿库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依据事故的级别,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下列情况:①尾矿坝出现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时;②尾矿坝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时;③库内水位超过限制最高洪水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时;④在用排水设施垮塌或堵塞,丧失或降低排洪能力时。要立即报告所在县应急管理局,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尾矿库事故险情,进行事故预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实施救援。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职责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由县政府成立尾矿库较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工信商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马关分局、气象局、地震局、县政府办等单位人员组成。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统一部署、协调组织尾矿库较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指定应急救援总指挥。
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内设应急救援值班室,负责事故处置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送。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电话号码7120901,传真7122278。
(二)有关部门职责
(1)县安委办: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演练;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储备工作。接到事故报告或险情报告后,立即向安委办主任和县政府报告,通知有关部门参加救援。
(2)县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企业编制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搞好应急救援演练。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组织专家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和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负责收集、上报事故信息;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联络新闻单位对事故救援情况进行报道。
(3)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安全;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县自然资源局:抢险救援期间,负责事故地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评估,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救援所需的有关地质资料。
(5)县工信商务局:负责协调抢险物资供应,协助、指导事故单位组织恢复生产。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
(7)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以及抢险救援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的保障。
(8)县卫健局:负责制定因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方案;负责组织医务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组织评定受伤人员的伤害程度;指导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对中毒伤亡人员进行认定,并提供认定报告。
(9)生态环境马关分局:负责尾矿库事故发生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处置措施。
(10)县民政局、人社局:按相关规定负责协调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金发放,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协调投保单位的事故理赔工作。
(11)县政府办:负责新闻报道、采访、发布等相关事务,保证事故报道的真实性。
(12)县气象局、地震局:负责通报抢险救援期间,事故地点和事故前后的天气、气候和地震活动等情况;提出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及极端事件的对策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3)保险公司:负责协调投保单位的事故理赔工作。
(14)县供电公司: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
(15)消防、武警和驻马部队: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参加抢险救援。
(16)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资料;负责事故区域的通讯应急设置;迅速组织本区域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抢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1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相关资料,组织本单位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抢救,提供救援资金和物资,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三)指挥与协调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1)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就近的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救援。
(2)根据需要,协调消防、武警和驻广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3)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当发生较大(Ⅲ级)尾矿库事故及险情时,全力协助和配合州人民政府及州应急管理局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5)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及州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与处理
(1)尾矿库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自救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尽快确定事故影响(或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踪情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中央、省属企业在向当地人民政府上报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和相应级别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
(3)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在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及州应急管理局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尾矿库事故,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州安全监管局报告。
(5)死亡或遇险3人以上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应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及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二)分级响应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尾矿库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尾矿库发生事故,已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影响重要河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2)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尾矿库发生事故,已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500~1000人;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影响河流、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或社会影响重大等。
(3)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尾矿库发生事故,已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100~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等。
(4)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尾矿库发生事故,已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三)分级响应原则
尾矿库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尾矿库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由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由州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发生重大(Ⅱ级)事故及险情时,由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云南省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尾矿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开展救援处置。
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县安监、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影响范围,向周边地区居民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及时辨识、确认危害范围及危害程度;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需要社会支援和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时,应及时提出请求给予支持。
(四)响应程序
发生较大(TV级)尾矿库事故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一般(TV级)尾矿库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在1小时内报告州应急管理局。
(2)立即启动本预案,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展开工作。
(3)下达救援指令,通知各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事故及险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做好现场应急处置,配合州人民政府及州应急管理局开展工作。
五、事故应急救援
(一)现场应急处置
(1)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机构,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2)县人民政府接到尾矿库较大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现场处置和救援。
(3)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事故和灾害。
(4)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护。
(5)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方案紧急调集相关应急救援设备。
(6)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7)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事故。
(8)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9)掌握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及时制定科学的事故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接到尾矿库较大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成立县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分管尾矿库安全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相关部门领导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若事故升级为较大以上事故,按《云南省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指挥部的职责:负责一般以上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确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划定警戒区域;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
(三)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1)应急救援综合组:由县安委办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组成。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有关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综合发布事故信息。
(2)抢险救援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应急救援队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保卫疏散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公安干警、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民政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维护,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转移现场周围物资。
(4)卫生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救护专家、医护人员,对受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
(5)后勤物资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牵头,事故单位负责物资和资金保障。县工信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民政局、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做好事故抢险救援物资、通信和电力保障。
(6)救援技术专家组:负责组织专家制定尾矿库事故现场救援方案;分析事故信息和事故原因,预测灾害演变情况;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为恢复生产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7)环境气象监测组:由生态环境马关分局牵头负责,县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参与。对受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地质、气象、环境情况进行即时监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隐患提供依据;负责监督事故现场危险物质、危险环境的处置。
(8)善后处理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单位负责,县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工会、相关保险公司,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9)事故原因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查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10)新闻宣传报道组:县州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 处理与媒体报道、采访、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适时、准确地报道事故发生、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人员疏散情况,对事故单位、政府及公众负责。
(四)保障措施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微波、互联网等手段,保障救援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讯畅通。必要时,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2)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与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尾矿库及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事故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4)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州应急管理局报送重要信息。
(五)应急支援与保障
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尾矿库所属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有关单位和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单位、本地区尾矿库事故救援的需要与特点,储备必要的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县应急管理局应急办负责全县应急救援装备及存放单位的登记、建档,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尾矿库所属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做到反应快捷,常备不懈,并与有关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必要时,调动其参加救援。
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人民解放军是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
(六)交通运输保障
县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七)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分级响应,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和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进入事故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健康受伤害的特点,组织落实医疗卫生救援物资,安排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治疗。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力量实施救援。
(八)治安保障
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组织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九)环境保护保障
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十)气象保障
在应急响应状态下,气象部门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气象保障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协调相关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资料和气象服务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十一)物资保障
尾矿库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尾矿库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十二)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当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十三)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尾矿库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十四)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现场的监测情况进行鉴定和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恢复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十五)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县政府办负责,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负责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十六)应急结束
指挥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消除,或已采取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危害,即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本预案自行终止。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2)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妥善处理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家属给予妥善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3)参加救援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县安委办。
(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以及现场的清理与处理工作。
(5)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办。
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公众信息交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尾矿库所属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尾矿库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
(二)培训
尾矿库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有关应急救援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应急救援队员进行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教育。
(三)演练
尾矿库所属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定期组织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在演练结束后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四)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附则
(一)名词解释
尾矿:金属或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排放的“废渣”。这些尾矿由于数量大,有些还含有暂时不能处理的有用或有害成分,如随意排放,就会造成资源的流失,大面积覆没农田或淤塞河道,污染环境。
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除尾矿或其它工业废渣的场所,是维持矿山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由于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的危险源,存在溃坝危险,一旦失事,容易造成重特大事故。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委办发布并组织实施。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重大缺陷时,由县安委办及时进行修订、评审和重新发布。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