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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起草说明

来源:法制办 更新时间:2018/07/30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抓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6〕21号)、《文山州农业局 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文山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农联〔2017〕7号)的要求,结合县情实际,亟需出台《马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本划定方案经认真研究了国家、省对禁养区限养区的新调整新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其他县市已出台的有关政策,通过乡镇(场)提初步出划定方案,由县农科局、环保局汇总编制成全县的初稿,征求发改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和乡镇的意见,经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并采问卷调查、座谈会、政府网站征求意见,对早期的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后,形成了目前的方案。

二、目的及希望达到的效果

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推行生态化养殖,促进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明确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范围,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三、编制依据

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

三、编制的主要内容

《马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文字说明,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术语定于、基本要求、禁养区限养区具体划定范围和具体要求;二是禁养区划定范围统计表,以表格的形式将禁养区划定范围全部列举出来;三是禁养区、限养区分布图,14个乡镇每个乡镇一张分布图。另外我县还绘制了一张全县总体分布图,方便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使用。

四、方案编制的过程

第一阶段:制定下发工作方案。根据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首先制定了《马关县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以县政府文件将《马关县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马政办发〔2017〕51号)下发到各乡(镇、场)。

第二阶段:各乡镇进行初步划定。由各乡(镇、场)根据《马关县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要求,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划定,乡镇划定结束后,各乡镇以正式文件将各乡(镇)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报县农科局和环保局。

第三阶段:决策程序。按《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1、公众参与。一是书面征求征求国土、林业、水务、环保、住建、财政、发改等部门和各乡镇的意见;二是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利益相关人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在马关县政府网站征求意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2、专家论证。由县农科局牵头,组织县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等部门的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专家组通过对划定方案进行综合论证,认为划定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科学性法、可行性,可操作性强,专家组出具论证报告,同意通过该规划。文山州农业局和文山州环境保护局组织州级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技术审核组,对我县报送的《马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核,形成了《马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州级技术审核意见》,县农科局和县环保局根据州级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3、风险评估。成立马关县立马关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组,对划定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专家组认为:该划定方案实施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可能发生的风险是可控的,风险等级定为低风险,划定方案可以实施。

4、合法性审查。包括内部合法性审查和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马关县农科局法规股通过审查出具了内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意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通过对规划进行审查,出具了法律审查意见书。审查结论为划定方案的编制决策主体合法,决策的内容、权限、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5、集体讨论决定召开由县农科局领导班子、环保局领导班子及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对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后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查,经审查和政府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五、划定内容及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类禁养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类禁养区包括以下范围:

1、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马白镇城子卡大龙潭水源地、大丫口水库,将现有陆域边界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

2、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水库500米径流半径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径流半径不足500米的,以径流半径为准,但不得低于200米。包括马洒水库、坡脚灿可水库、八寨渔洞门水库、夹寒箐甲钵水库、上田房水库。

3、泉眼型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边缘300米径流半径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径流半径不足300米的,以径流半径为准,但不得低于100米。包括大栗树那衣龙水源点、八寨滴水岩水头箐坝塘水源点、古林箐肖家河沟水源点、金厂罗家坪大山水源点。

(二)自然保护区类禁养区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范围按照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包括古林箐自然保护区(含大栗树乡境内的古林箐自然保护区、篾厂乡境内的古林箐自然保护区),夹寒箐达豹箐自然保护区(含小坝子镇境内的达豹箐自然保护区),都龙老君山自然保护区。

(三)风景名胜区类禁养区

我县目前没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未划定。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类禁养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类禁养区包括以下范围:

1、县居民区类禁养区马关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4—2030年)中心城区(含达号工业园区和花枝格工业园区在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

2、乡镇(场)集镇居民区类禁养区。乡(镇、场)集镇规划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包括除马白镇外的12个乡镇集镇和健康农场集镇。

3、小集镇居民类禁养区小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包括坡脚镇的山车集镇和八寨镇的浪桥集镇。

4、学校类禁养区。以上居民区类禁养区未包含的学校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距离从学校围墙外墙皮起算,没有围墙的从学校的设施外缘起算。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包括以下区域。

1、水库类禁养区。未纳入饮用水水源类禁养区的小(一)型(含)以上水库周边500米径流范围内(径流半径不足500米的按径流半径范围划定,但不得低于100米)划定为禁养区。马白镇马安山水库、达号水库,南捞乡小麻栗坡水库、塘房水库,仁和镇河边水库,都龙镇绿差塘水库。径流半径从水库淹没线起算。

2、河流类禁养区重点主干河流堤岸两侧300米径流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径流半径不足300米的,以径流半径为准,但不得低于100米。同时将重点主干河流的主要支流堤岸两侧100米径流范围划定为禁养区,径流半径不足100米的,以径流半径为准,但不得低于50米。包括盘龙河、那么果河、南溪河、响水河、小白河、南浦河、南北河、南江河等8条主干河流及其主要支流。径流半径从河堤内边缘线算起。

3、交通干线类禁养区。马关县境内的文都二级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距离从公路的路缘外边缘起计算。

禁养区外延500米的区域划定为限养区。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小(一)型(含)以上水库、重点河流径流半径面积全部划定为禁养区的,不再划定限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

六、禁养区划定后的工作

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地方环保、农牧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所以划定后县人民政府需要尽快制定《马关县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尽快启动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确保按照省州的要求在2018年12月前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马政发〔2018〕40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doc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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