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的工作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明确的“先机制、后设施”、并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工作要求,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农科、水务部门组织起草了《马关县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试行)》《马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试行)》《马关县农田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机制(试行)》《马关县农业用水管理机制(试行)》。为便于会议开展研究讨论,现作如下起草说明:
一、关于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试行)》(以下简称《机制》)文本框架由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两个方面构成。
《机制》提出,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用10年左右时间,实现农业水价改革目标”的总体要求,我县要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确保到“十四五”末,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改革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机制》对农业水价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提出我县农业水价按照现行定价目录规定的水利工程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县、乡(镇、场)分级管理,按水利工程产权权属实行骨干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分段管理。县属水利工程的骨干工程水价,由县级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和核定。末级渠系(一般指乡镇及以下村、社所有的供水渠道和设施)供水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和核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协商。
《机制》明确了农业供水价格的核定方法,提出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并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农业生产、农民利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原则上要达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即农业供水终端水价=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工程水价。
《机制》明确了水价制度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类别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逐步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的要求,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水用途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价格分类,执行不同的水价标准。原则上按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类别用水价格高于粮油作物用水价格,传统方式种植的经济作物、传统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设施农业用水价格的方式确定。同时,强调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供水成本调查和监审,合理制定各环节农业水价并适时调整。
《机制》明确了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根据《云南省用水定额》(经云水发〔2019〕122号),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养殖产品农业用水定额,并充分考虑田间水利设施、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等,对超定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其中,超定额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对超限额用于农业生产的地下水,按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0元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机制》对农业水费计收管理进行了规范,提出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用水户应当及时缴纳水费。水管单位、末级渠系管理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户之间要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水费计收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水费收取应开具由有关部门监制的有效票据,无票据或不出具票据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
《机制》强调要完善和加强社会监督,提出农业水价及水费计收实行公示制,水管单位和农业末级渠系管理者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便利方式,及时向农民公示水量、水价、水费收入和支出等有关信息,接受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邀请农户作为水价义务监督员,及时了解反映农业水价和水费计收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共由总则、奖补对象与标准和程序、奖补资金监管、附则4个部分16条构成。
总则部分共7条,分别对机制制定的依据、作用进行了阐述,并对适用范围、补贴和奖励依据、资金来源进行了明确,明确奖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中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水权转让收入、本级财力安排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奖补对象、标准和程序部分共2条,明确了精准补贴对象为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用水户,重点补贴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一是精准补贴标准是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之间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二是精准补贴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一步或分步进行水价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原则上三年内给予补贴,三年之后,项目区农业水价须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三是节水奖励标准为农户农业生产用水节约定额用水10%(含)至40%(含)以内的用水量给予奖励:节约10%(含)—20%(含)以内的给予奖励节约用水量的20%;节约21%(含)—30%(含)以内的给予奖励节约用水量的30%;节约31%(含)—40%(含)以内的给予奖励节约用水量的40%。同时,还对奖补程序作了明确。
强调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一是未缴清年度水费的;二是农业用水超出水权定额的;三是其他不宜奖补的情形。
奖补资金监管部分共5条,主要是强调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奖补资金监管,提出县级财政部门是奖补资金筹集的主体,要充分发挥资金监管的主体作用。
附则部分共2条,主要明确机制实施的解释主体和有效期限。
三、关于农田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机制
《农田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机制》由总则、工程管护范围、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分工、工程建设和管护主体、附则5个部分共7条构成。
总则部分共1条,主要阐述机制制定的依据和作用。
工程管护范围部分共1条,明确了工程管护范围为农田土壤改良、水利、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损毁修复等建设和其它工程。
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分工部分共1条,分别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科局以及各乡(镇场)在工程建设和管护方面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工程建设和管护主体部分共2条,重点是明确了工程建设主体以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为主,建后管护以工程项目所在乡镇(场)、村(社)、自然村(组)为主。同时,强调原则上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并与管护主体签订移交管护协议,如工程管护需要长期资金投入维护运行的(如泵站)可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等补充制定长期运行办法,并对办法的内容以及协议签订、资产移交等从5个方面加以作了详述。
附则部分共2条,主要是明确机制实施的解释主体和机制执行的时间以及从属规定。
四、关于农业用水管理机制
《农业用水管理机制》共包括15条。
第一至第四条主要阐述机制制定的依据、作用和农业用水、水利项目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至第十三条主要是明确全县用水总量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实行指标控制和水权分配,并实行定额管理。明确水权分配实行动态调整,一年一分配。强调水权分配实行按地定水,水随地走,分水到户,实现一户一证,土地发生流转的,水权相应流转,办理水权流转手续。土地征用的,收回征用土地的水权。明确水权使用证是用水户享有水资源使用权的有效证件,由县人民政府监制,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造册登记,规定持证人拥有的用水总量指标,记录水权使用情况。强调用水主体应与水管单位签订供水合同和节水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于年底前向水管单位提出次年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四至第十五条主要是明确机制实施的解释主体和执行时间规定。
五、下步工作措施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今天会议的要求,紧紧围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评价指标6项重点内容(包括累计实施面积和当年改革实施面积、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田间工程管护、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抓紧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供水成本测算报告,科学合理制定价格方案,在年内按规定时间组织好定价方案听证会,并遵循“高标准农田建到哪里价格定到哪里”的原则,全面完成好2017年以来上级下达我县19.51万亩改革面积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