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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支出统计监测暂行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5/08

云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财政支出统计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规范实施,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通过各级财政部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已报经同级政府审查通过,并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PPP项目财政支出开展统计、监测、分析、报送及结果运用工作。

第四条PPP项目财政支出统计监测工作应坚持从严把关、合理测算、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规模。

第二章 财政支出统计监测内容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PPP项目财政支出台账,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建设、运营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类财政支出的特点、情景和发生概率等因素,统计监测本级PPP项目的各类财政支出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等;上级补助安排的支出;其他支出。如年度中存在财政预算支出调整的应提交调整依据。

第六条PPP项目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和其他支出。

(一)股权投资支出是指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股权投资支出责任。如果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二)运营补贴支出是指在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承担的直接付费责任。

(三)配套投入支出是指政府提供的项目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责任,包括土地征收和整理、建设部分项目配套措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对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四)风险承担支出是指项目实施方案中政府承担风险带来的财政或有支出。通常由政府承担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等突发情况,会产生财政或有支出责任。

(五)其他支出是指本级政府对PPP项目的其他支出,包括聘请中介机构编制实施方案、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报告支出等。

第三章 财政支出统计监测报送要求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报送PPP项目财政支出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每年一、四季度填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统计表》,一季度填报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需与同级人大审批的年初预算数一致(附人大批复),四季度根据年度财政收支快报数填报。

(二)每个季度末,根据本季度项目本级及非本级实际财政支出情况,填报《( 年 季度)云南省PPP项目季度财政支出信息统计表》。

(三)每个季度末,根据项目入库出库情况,按季统计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填报《云南省PPP项目中期财政支出预测表》。

(四)每个季度末,根据项目入库出库情况,结合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填报《云南省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支出责任台账》。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PPP项目财政支出统计监测情况编写财政支出统计分析报告,提供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报送省财政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财政支出统计监测情况、存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支出责任测算数与实际数差异比较等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工作措施及建议等。财政支出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表等材料须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地方金融处)。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防止财政支出责任测算数与实际支出存在较大差异。

第四章 财政支出监测分析

第十条 根据项目运营的绩效目标、经营状况、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财政支出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重点监测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运营补贴和风险承担支出增减情况,分析财政支出与预测数比较的变化情况,评估已发现的风险点,并制定应对措施。对实际支出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出现较大差异的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及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纳入统计范围的全部PPP项目,需要从当年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同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严禁用全州(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代替州(市)本级或县(市、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跨区域实施的项目要在项目实施方案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中明确各级支出责任。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额可参照前五年相关数额的平均增长率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PPP项目财政支出实行分区监测与预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PPP项目财政支出划分为绿色、橙色、红色3个区域,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低于8%(包含8%)的为绿色区域,代表PPP项目财政支出处于安全范围;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在8%—10%(包含10%)的为橙色区域,代表PPP项目财政支出必须予以关注;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超过10%的为红色区域,代表PPP项目财政支出达到高风险警戒状态。

第五章 结果运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须对本级统计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并将统计监测结果作为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相关数据测算的重要依据。同时,密切监测PPP项目财政支出发生的变化,适时采取相应措施。

(一)当财政支出进入橙色区域时,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包括控制支出规模和项目数量,改善指标状况。审慎控制新建PPP项目规模,防止因项目实施加剧财政收支矛盾。

(二)当财政支出进入红色区域时,须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分析原因,采取强制措施,限期改善指标,增强风险意识,停止新增需财政补贴的PPP项目,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将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云财金〔2017〕159号)等规定停止红色区域地区PPP项目入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评估PPP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根据PPP模式适用的行业和领域范围,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平衡不同行业和领域PPP项目,防止某一行业和领域PPP项目过于集中。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7〕39号)规定,及时公开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相关支出情况。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PPP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统计全省PPP项目财政支出,并报告领导小组。各PPP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省本级PPP项目财政预算支出编制的指导监督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职责分工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省级PPP项目财政支出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对报送工作进行考核,并作为省级PPP综合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因素,对工作开展较好地区予以奖补资金倾斜支持,如发现虚报、瞒报等情况,将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视情况予以通报并上报省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PPP项目财政支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支出统计监测办法(试行)》(云财金〔2015〕12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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