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至10月31日,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7件,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马关玖溪园饭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主消毒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9日对马关县马白镇骏城路安平广场木兰苑旁的马关玖溪园饭店使用的自主消毒筷子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8月20日对马关玖溪园饭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因自消毒餐具属于重复使用的用具,并非售卖商品。在抽样时是用纯净水倒入容器内晃动后提起样液装入无菌袋送检,所以不存在召回情形。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知其违法行为后积极对餐饮用具清洗消毒不到位问题进行整改,经复查符合餐饮用具消毒流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
二、马关光美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9日对马关县马白镇骏城路骏城农贸市场第222号摊位的马关光美蔬菜摊经营的菜豆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日对马关光美蔬菜摊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责令其停止经营相关批次产品,并积极召回,记录停止经营和召回情况。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整(¥10.00);3.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佰壹拾元整(¥310.00)。
三、马关玖福水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9日对马关县马白镇骏城农贸市场内301号门面的马关玖福水产品店经营的牛蛙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9月2日对马关玖福水产品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进货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改正内容:立即停止经营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8日的牛蛙,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四、马关粤广水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9日对马关县马白镇骏城农贸市场内3—7号门面的马关粤广水产品店经营的牛蛙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9月2日对马关粤广水产品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进货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改正内容:立即停止经营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的牛蛙,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五、兴隆市场张全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30日对马关县马白镇兴隆农贸市场内5号摊位的张全梅经营的泥鳅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9月2日对张全梅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进货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改正内容:立即停止经营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9日的泥鳅,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六、马关林氏水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30日对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西路兴隆农贸市场12号的马关林氏水产品店经营的牛蛙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9月2日对马关林氏水产品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进货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改正内容:立即停止经营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9日的牛蛙,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七、马关王忠珍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30日对马关县马白镇兴隆街社区兴隆农贸市场内2-9号摊位的马关王忠珍蔬菜摊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9月2日对马关王忠珍蔬菜摊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被抽样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陆元整(¥6.00);3.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佰零陆元整(¥306.00)。
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