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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执法案例(第二期)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10

2023年10月24日,马关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马关中亿经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通过现场了解及查阅有关资料,马关中亿经贸有限公司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经调查认定:1.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2.马关中亿经贸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事实。

以上第一项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以上第二项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马关县应急管理局针对上述第一项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第二项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马关中亿经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对马关中亿经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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