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1〕6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关于取消社会抚养费的有关规定,现就清理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除《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第八条“八、社会抚养费。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具体收费对象、范围和方式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社会抚养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收费单位应当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