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临床诊断患有下列6类先天性结构畸形疾病:
①神经系统先天性畸形;
②消化系统先天性畸形;
③泌尿系统及生殖器官先天性畸形;
④肌肉骨骼系统先天性畸形;
⑤呼吸系统先天性畸形;
⑥五官严重先天性结构畸形。
2.年龄18周岁以下(含)。
3.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或村(居)委会等开具的贫困证明。
4.在云南省项目定点医疗机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昆明市儿童医院、曲靖市妇幼保健院、大理州妇幼保健院)接受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
5.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 3000 元(含)。
二、补助标准
对2017年1月1日(含)之后,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项目根据患儿医疗费用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一次性给予 3000-30000 元补助。
1.自付部分超过 3000元(含)、小于4000 元的,补助额度为3000 元。
2.自付部分超过 4000 元(含)的,按自付费用的7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 30000 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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