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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进行备案的公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1/11/2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58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卫规〔2021〕2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现就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马关县辖区内举办的托育机构。

二、受理机关

马关县卫生健康局

三、备案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二)除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外,提交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3年)。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托育机构专职园长、从业人员都应当取得与从事工种(岗位)相匹配的从业资格证明及其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托育机构向县保健院提出申请,由县保健院现场查看后出具)。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托育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托育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监督检查结果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自行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提供餐饮服务的,需提交双方供餐协议书、第三方《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备案流程

托育机构应当在照护服务开展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备案材料扫描件。

登记系统网址:

https://ty.padis.net.cn




五、受理审核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自接收到托育机构齐全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材料不全的,应当自接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人提供需要补齐的材料清单;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备案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六、备案咨询

马关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托育机构备案工作进行咨询及政策解答。责任股室:人口监测与科教信息化股,咨询电话:0876-7125292。

马关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10日

         责任编辑:卫计局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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