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①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②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③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经审查,对存在上属条件的,现场将有关申请材料退还离婚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申办对象资格
(1) 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 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以及住房安排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 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三、申办手续
(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 本人的结婚证;
(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 双方当事人近期正面免冠小1寸单人照片各2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四、办理程序
(1) 提供证件、证明 -> 填写《离婚协议书》、《离婚申请书》 -> 审查、审批 -> 领取《离婚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2]276号,离婚登记工本费9元/对。
六、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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