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昆明市民政局办理云南省内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的结婚登记;各州市民政局办理本州市内居民与港、澳居民、华侨、外国人的结婚登记。
办理时限: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及资格: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云南省内办理的;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办手续:
(一)云南省内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声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的规定,离婚登记工本费9元/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云南省民政厅监察室室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地州市民政局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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