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2、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5、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6、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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