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城乡特困群众“一站式”
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根据《文山州民政局 文山州财政局 文山州卫生局 文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云南省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民联发〔2010〕1号)和文山州民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一站式”医疗保障体制的通知》(文民电〔2010〕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帮助救助对象及时、便捷地享受医疗救助,将过去凭住院单据的临时医疗救助方式(向民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的医疗救助)改为定点医院先行垫付、财政部门定期结算的办法,建立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机制,充分体现医疗救助“救急、救难、方便、快捷、公平、安全”的作用,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救助对象
我县管理的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为马关县城乡特困群众 “一站式” 医疗救助对象。
(二)下列情形不能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
1.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2.因打架斗殴、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酒后驾车伤害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救助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的主要内容
充分利用马关县基层医疗资源,基本实现城乡特困群众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一站式”服务是指在我县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医疗救助窗口,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信息系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实现医疗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同步结算的优质快捷服务。享受过“一站式”医疗救助的,不再享受其他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一)城镇低保、农村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及大病保险赔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1.单次住院医疗资金自付部分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按自付部分的10%救助。
2.单次住院医疗资金自付部分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按个人自付部分的20%救助。
3.单次住院医疗资金自付部分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按个人自付部分的30%救助。
4.单次住院医疗资金自付部分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以下的,按个人自付部分的40%救助。
5.单次住院医疗资金自付部分8000元以上(不含8000元)按个人自付部分的50%救助。
6.以上救助,单次住院救助金额不超10000元,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20000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新农合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五、救助审核程序
(一)乡镇(场)负责把本辖区内的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信息录入“文山州马关县城乡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信息管理系统”。所录入对象的信息要准确,做到不重不漏,并及时做好对象信息的更新管理(死亡、停保的要及时删除,经批准新纳入的对象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及时审核通过。
(二)患者将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提交给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医疗机构核对证件与患者是否一致。
(三)定点医疗机构按患者提交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上有关信息,登录“文山州马关县城乡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患者信息,系统里有患者信息的方可实施“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优抚对象的救助审核程序按原操作方式进行。
(四)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出院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窗口(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窗口)结账后,根据救助比例获得医疗救助,资金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五)医疗机构按月或者季度,将患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单据复印件、马关县“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明细册报县民政局,经审核无误后,县民政局及时把救助金划拨到医疗机构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县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城乡低保、五保对象,财政部门要落实安排救助资金,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有效开展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
(二)加强监督管理,实行阳光操作。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县民政局成立医疗救助巡查组,建立医前审查、医中调查、医后回访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走访调查。财政部门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一站式”服务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知晓率,使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到“一单清”即时结算的快捷服务。
(四)本实施方案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