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文山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精神,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经2016年5月6日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文山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将临时救助制度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乡镇(场)要做好临时救助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等相关工作。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贫困程度实行分类救助,以“救急救难”为主,突出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的特点。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临时救助要严格审核审批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坚持量力而行、适度救助的原则。临时救助要适度救助,帮助救助对象脱离困境,鼓励救助对象通过劳动自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
(五)坚持社会参与、互助互济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互帮互助、定向捐助等活动。
二、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是指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性、意外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乡镇(场)、村委会(社区)应主动了解、核实情况,帮助他们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救助对象范围按《文山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对象范围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是属于责任事故,已得到责任人相应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二是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三是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
三、审核程序
申请人基本信息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要完整真实,收入情况及申请理由要实事求是,原则上一事一申请,不得多个事由一申请或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户主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入户调查后签署意见后,由乡镇(场)直接受理。按审批权限由乡镇(场)或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重大特殊情况需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调查提出审核后意见方可上报审批。乡镇(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场)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权限
按量力而行,适度救助的原则,我县临时救助标准确定为:最低标准400元,最高标准4000元(特殊情况,救助超4000元的,由县民政局提出救助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场)审批权限为救助金额4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审批最高限额为4000元。
凡已通过审批的救助申请,乡镇(场)必须将审批申请资料作为发放救助资金的审批依据存档。
五、确保公平
各乡镇(场)要严格把关,按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申请家庭的申请事由和家庭基本信息,坚决杜绝“关系”、“人情”救助,凡经审批的临时救助申请情况,按审批权限范围在乡镇(场)和县级民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把握好审批资金的总量控制,各乡镇(场)审批的资金,总量控制在县级民政部门下拨资金总量内,资金结余率不超5%。报县级民政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资金另行下拨。
六、加强领导
各乡镇(场)、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坚持原则,公道客观,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临时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定期督促、检查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以及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原《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操作规范的通知》(马政办发〔2009〕138号)同时废止。
文山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精神,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的实际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各地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扎实推进全州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6年1月底前,全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二)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一般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节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3)审批权限。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审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县级民政部门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复印资料留存备查。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临时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1.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2.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等价实物等方式予以救助。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3.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
4.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救助。
6.各地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方式等事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四、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设综合服务窗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设社会救助服务站。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规范窗口标识,明确办理时限,按照统一的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类办理、意见反馈流程开展工作。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救助、报告渠道。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及时协调解决疑难救助问题。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本辖区内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工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21号)要求,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搭建信息核对平台,实现民政与住建、人社、公安、工商、国土、税务、金融、银监、统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对接。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平台。依托“一门受理”窗口,整合社会力量救助资源、救助信息,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救助力量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等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开展个案救助工作。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
各地应根据日常救助困难对象人数、低收入人口数、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等情况,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加强经费保障,从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中统筹考虑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州财政根据各地财政状况、临时救助人数、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绩效评估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上级财政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央和省级资金管理规定,各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可部分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统筹管理使用本级临时救助资金,便于开展急难救助。应根据实际需要,为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拨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资金,确保其有效实施小额临时救助。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健全完善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制度衔接为重点,抓紧制定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或方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要求,科学整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公示监督等工作。加强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
1.明确责任主体。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制。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卫计委、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2.加强专项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社会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因临时救助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救助资金,计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4.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管理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以临时救助对象、办理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政策规定为重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参与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