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有关政策解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涵盖了8项社会救助工作,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现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解读如下。
最低生活保障
• 《办法》第二章就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从“保障范围条件”、“保障标准制定”、“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 就保障范围条件来说,《办法》明确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与以前相比,一是增加“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二是明确了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三是明确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要有书面说明理由。四是明确了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结合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文件,就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从申请人提出申请、认定的基本条件、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制度、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动态管理等六个方面交流学习
•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 申请人要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 注:1年以上长期在外打工人员不应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是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二是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三是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 二、认定的基本条件:
•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 户籍状况问题(认定条件之一)
•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 1、在同一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2、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家庭收入问题(认定条件之二)
•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 一般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3、储蓄存款及利息、股票、其他有价证券和红利;
4、出租或者出售住房及其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搬迁获得国家、集体、企业、社会的各类补偿费、补助费;
• 6、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 7、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
8、从政府或者事业、企业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按规定应当扣除的部分后,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平均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9、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 实物收入按市场折款计入家庭收入。上述家庭收入前3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 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 1、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类抚恤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
• 4、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金;
• 5、临时社会救助及慰问金;
• 6、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问题(认定条件之三)
•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三、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
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庭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四、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制度
•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社区)的协助下,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社区)两委成员、熟悉情况的党员代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 五、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 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
•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和村民委员会(社区)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社区)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员会(社区)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固定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 六、加强动态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 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特困人员供养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新法)与《五保供养条例》(旧法)的关系。对于新法中最新明确,旧法中没有涉及的,以新法为准;对于旧法中有的,新法中没有明确的,以旧法为准;对于产生法律适用冲突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
医疗救助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临时救助
•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