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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和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来源:县人社局 更新时间:2016/09/21
  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各乡镇、企业单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组织一般由5-7人单数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成员由各乡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乡镇和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
  1、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调解处理本辖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基层组织,是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第一调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调解本乡镇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本乡镇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2、 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5)参与研究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方案;
  (6)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规范调解程序
  1、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或者本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申请。
  各乡镇、企业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开展调解。
  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4、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马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审查确认申请。
  5、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马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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