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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县人社局 更新时间:2016/09/2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根据《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精神,于2014年6月1日起将我县2010年10月1日和2011年7月1日分别实施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两种保险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具有特定筹资方式,面向广大城乡居民实施的一种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和办法
  (一)参保范围: 范围包括全县13个乡镇、健康农场管理区委员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马关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地的乡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办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后,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含60周岁到龄当年)。新参保人员是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到户籍地村委会(社区)或乡镇社保服务中心申请参保登记,根据所选档次现金缴纳养老保险费;续保人员是将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实行委托信用社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基金的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3、缴费办法: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委托信用社为参保人员发放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将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委托信用社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即由参保人一次性或每年将所要缴纳的保险费存入养老保险存折(卡),通过信用社的柜面存现、惠农支付点转账、自助设备、电子银行等渠道存入,县城乡养老保险局根据参保人往年选择的缴费档次提供代扣名单,信用社从存折(卡)中逐年代扣。
  (1)新参保人员。即首次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地村委会(社区)或乡镇社保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填参保登记表),现金缴纳养老保险费,次年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按照上述要求将所要缴纳保险费存入存折(卡)中,由信用社逐年代扣。
  (2)缴费档次变更人员。即参保人所选缴费档次由低变高或由高变低,要在保险费存入前到户籍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变更(填变更登记表),经村委会(社区)审核并报送县、乡复核更改缴费档次后,信用社才按新的缴费档次代扣保险费。
  (3)中断补缴或一次性补缴人员。即参保人需要补缴往年欠费或一次性补缴制度实施前未缴费年限,要在保险费存入前到户籍地村委会(社区)申请补缴(填补缴申请表),经村委会(社区)审核并报送县、乡复核同意后,信用社才连同当年应缴保险费一并代扣。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1.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州、县财政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
  2.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础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200元(含2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
  3.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4.对未得到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的三、四级残疾人员,县财政按照100元缴费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5.对村(社区)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委会(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文书、武装干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社区)综治专干及经县级批准聘用的村(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年按所缴档次的50%给予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离任不补,所需资金从村(社区)工作经费中列支。
  三、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中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支付
  (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或在2011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领取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3.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但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4.参保缴费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期间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拘役、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其养老金按办理时的标准计发,自刑满次月起发放,不补发。已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在拘役、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拘役、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恢复养老待遇领取,其养老待遇从刑满次月发放,不补发。
  5.县、乡、村每半年对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审查,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提供领取待遇人员名单,乡镇负责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资格认证审查,逐一查清待遇领取人员是否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是否健在,保证待遇领取人员不重、不漏、不错。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要及时先将名单向村委会(社区)申报,由村委会(社区)在每月15日前收集汇总审核报送县、乡镇机构复核处理,是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从死亡次月停发养老金,未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封存个人账户。在死亡后60日内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将死亡人员的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死亡人员养老金存折本账号页复印件等销户材料交村委会(社区)核实,填城乡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逐一报送乡镇、县机构审核支付个人账户余额(含本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财政补贴本息),是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还一并支付一次性600元丧葬补费;审核发现多领养老金的,要予以退回,不退回的从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费中扣回。
  (二)养老金待遇标准:
  1.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以及州、县人民政府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2.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五、参保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办理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一)县内跨乡镇、跨村委会之间转移参保关系。参保人提供户口册复印件,在转入地填交转入申请表,由乡镇社保中心收集审核,并报送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复核办理人员流动,不再办理新登记和转移个人账户。
  (二)州内跨县转移参保关系。参保关系转入时,由参保人提供户口册复印件,在转入地办理转入申请,乡镇社保中心收集资料审核,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复核出具接收函,并直接与转出地县(市)级经办机构对接办理转移手续和划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转入后按新增人员参保缴费;参保关系转出时,参保人持户籍转出证明材料到转入地申请办理接收函,我县城乡养老保险局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将参保人的参保关系转出,将参保人往年缴费及政府补贴本息划入转入地指定的银行账户,完成转移工作。
  (三)跨州以外转移参保关系的,由于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属州内联网,需确定对方能否接收在我县往年缴费信息,才能办理转移,程序与州内跨县的相同。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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