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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最新政策信息

来源:县人社局 更新时间:2016/09/20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生育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办《2016》12号)相关政策如下:
  单胎顺产或7个月以上流产由原来的98天变更为158天,难产或剖宫产由原来的113天变更为173天,取消晚育假和独子假,企业参保的男职工由原来不享受护理假变更可享受一个月护理假,四个月以下流产由原来的42天变更为15天,摘取宫内节育器休假由原来的3天变更为7天,从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由于产假的增加,生育费用也随之增加,2016年7-8月已报销生育费 171.72万元,比上年同期 52.86万元增加118.86万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33号)相关政策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
  (一)调整范围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叠加调整。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满足多项条件的,叠加调整。
  (1)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类地区、五地类区和六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他地区按一类地区标准调整。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
  (一)调整范围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5%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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