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基本义务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有哪些制度规定?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进场施工,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注明工资支付情况。
2.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分包企业要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按月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工程项目部和农民工用工单位要依法核实农民工身份,妥善保管农民工的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并按照属地人社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工程开工前,在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企业与施工企业须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进行分账管理,约定拨付人工费用和工程款比例(不低于30%),并将该内容写入合同条款;没有写入的,须签订补充协议。建设企业在拨付工程款时要按约定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到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收到拨付的人工费用后要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5.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要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鼓励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分包企业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
6.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在工地的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将工程建设单位、总包施工单位、劳务公司的相关信息和农民工进退场人员名单、工资发放等情况在告示牌上予以公示,载明劳动监察机构维权电话,告知农民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渠道。
三、农民工如何依法理性维权?
1.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经劳动仲裁后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用人单位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等情形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无法解决,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法律援助。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待遇的具体问题需要咨询,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或“0876-7122132”(马关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2.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没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拒不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定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8)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9)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本人其它方面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四、给农民工朋友提个醒
1.出门打工前要做好相关准备
(1)要带齐相关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件、在户籍地所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明(资格证书、特殊工程操作证)等证明本人技能和上岗资格的相关材料。
(2)要外出打工,最好先在家乡或在打工城市参加一些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学到一定技术,这样才有打工资本,好找工作。
(3)要准备一定的资金、简单的生活用品和常用的生产工具。
(4)要有吃苦拼搏、战胜各种困难的思想准备。
2.怎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要有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农民工朋友尤其应该了解一些跟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后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2)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千万不能意气用事,也不要忍气吞声,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再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权益。
(3)对农民工朋友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一定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执意不签,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签订。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劳动纪律、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涉及到自身多方面的权益。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农民工应妥善保管。
(4)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劳动安全,尤其是在建筑、煤矿等高危行业,许多农民工朋友整天接触的是钢筋、水泥、石块,或高空作业、或机器相伴,稍有不慎身体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安全是第一位的,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可能发生哪些伤害,以及如何防范和施救。要自觉接受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遵守各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农民工有权拒绝;发现危急征兆要主动采取措施,特别像火灾、触电、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撤离现场并立即向有关单位报告。
(5)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上岗证、工资单、押金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